【项目名称】上海商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5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145.5263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245.52630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5-06-19 至 2015-07-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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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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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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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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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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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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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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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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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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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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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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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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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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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公司原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标的公司《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18号。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每5年年检一次,年检需符合《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才能通过年检。 4、本项股权转让最终须经上海市教育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意向受让人的资质状况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股东审批的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判断是否是符合相关要求,联交所以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变更股东登记的,则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法律风险、责任、费用和一切损失。 5、上海市商务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商业人才开发服务公司)5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145.5263万元债权,挂牌价为人民币245.5263万元,其中标的企业50%股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系标的企业50%股权价格的溢价。 6、上海商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的股东上海市商务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商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与股东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经营责任合同》,明确上海市商务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商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负责运行监管,由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海外业务,上海市商务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商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每年根据营业收入获取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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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商务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商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对上海商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为145.5263万元。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245.5263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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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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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为7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从评估基准日到产权交易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的经营性盈利和亏损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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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举牌。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3.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商务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商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国权路7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财政局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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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市商务教育培训中心(上海市商业人才开发服务中心)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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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举 牌。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