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2.12%)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38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2-09-27 至 2012-10-2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浦东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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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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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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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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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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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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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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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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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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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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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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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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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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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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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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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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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根据标的公司2012年9月13日股东会决议,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在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工商登记日”)之前产生但尚未分配的与目标股份相应的利润(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为确定依据),由出让方享有,在完税后进行分配;公司在工商登记日之后(包括工商登记日)产生的与目标股份相应的利润,由目标股份的实际受让方享有。公司股东权益的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公积)中与目标股份相应的部分,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由目标股份的实际受让方享有。 3、根据标的公司2012年9月13日股东会决议,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3.3亿元增至6.1亿元,分别由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以每股1.03485元的价格参与增资,其余股东均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权利,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影响本次增资。 4、以下交易条件条款中所涉及的“通过资格确认”系指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件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经上述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参与本次股权交易;但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5、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须报区(县)政府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并转报市金融办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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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本次评估共3笔损失类贷款,分别为上海积分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08.50万元、上海智若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9.50万元、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权经纪有限公司50万元。企业已通过法律方式将上海积分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智若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请诉讼,并且2011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上海积分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智若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息偿还义务,但至评估基准日,上海智若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积分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均未履行义务,其中,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海智若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已逃离上海,行踪不明。目前上海积分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累累,无可变现的资产,即将进入破产程序,经企业负责人了解该企业已无能力偿还债务。另外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权经纪有限公司目前也无能力偿还,经催讨未果。企业根据以往的贷款经验,该三笔款项收回可能性很小,故已启动上述三笔贷款向张江集团申请核销程序。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将该三笔贷款作为损失类贷款处理,计提100%贷款损失准备。 | ||
其他信息 | 详情请参阅《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财瑞评报(2012)第1153号。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4139.4105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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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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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241.8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延长信息发布10个工作日。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2012年9月13日股东会决议内容:股权转让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公司在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工商登记日”)之前产生但尚未分配的与目标股份相应的利润(以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为确定依据),由出让方享有,在完税后进行分配;公司在工商登记日之后(包括工商登记日)产生的与目标股份相应的利润,由目标股份的实际受让方享有。公司股东权益的其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公积)中与目标股份相应的部分,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由目标股份的实际受让方享有。 6.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2012年9月13日股东会决议内容: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3.3亿元增至6.1亿元,分别由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以每股1.03485元的价格参与增资,其余股东均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权利,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不影响本次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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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且净资产大于1亿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距挂牌到期日5天内的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具备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必要条件,符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241.8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2506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2.1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2.12%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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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5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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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且净资产大于1亿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距挂牌到 期日5天内的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具备成为小 额贷款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必要条件,符合《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