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浦东新区六里燃料有限公司5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2SH101429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2-06-27 至 2012-07-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浦发东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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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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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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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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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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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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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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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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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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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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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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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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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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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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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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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公司股东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以实物投资的房产是门卫(48平方米)、配电房(二间共计43平方米,其中东侧一间面积21.5平方米建在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公司租赁的土地上)及工具间(37平方米建在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公司租赁的土地上)共计128平方米,上述均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有所记载,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权利人为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的曾用名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公司;标的公司在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公司土地上建造无证办公大楼(280平方米)、两间无证二层办公室(110平方米)、一间无证食堂(40平方米)及煤场东围墙(长度300米)均列入本次评估范围。重要信息披露中所披露有关标的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变更到标的公司的名下。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如需要办理房地产变更等手续,由转让后标的公司负责办理过户等手续,出让方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担。如因土地规划、房屋管理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为了尽最大可能确保标的公司的权益,评估基准日后,经各方协商后由标的公司与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标的公司将出资建在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土地上无证的430平方米建筑物(上述办公大楼280平方米、两间无证二层办公室110平方米、一间无证食堂40平方米)、长度300米煤场东围墙,以及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以实物投入的有证房屋58.5平方米(配电房东侧一间面积21.5平方米、工具间37平方米)以人民币259261.23元与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建在标的公司地块上的两幢有证仓库共计1486平方米以人民币798075.54元进行置换。但置换后的房屋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仍为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的曾用名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公司。详见《房屋置换协议书》及置入标的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书。 3、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在将两幢有证仓库置换入标的公司前,已将其中的一间仓库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限至2012年5月14日。 4、标的公司所转让9787平方米的土地是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东至67丘、南至68丘、西至71丘、北至70丘(青坎)(土地范围详见土地使用证附图)。70丘地块川杨河沿线约1400平方米青坎权利人为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本次转让不包括该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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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据评估报告载:1、根据1991年标的公司双方股东签订的《联营协议书》,转让方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245万元,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50%,标的公司股东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以其持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艾南村南张家宅88号土地使用权以及场地共计15466.7平方米、道路、配电间、生活设施等固定资产净值为投资额,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50%。根据《沪国用(川)字第274号》所记载面积9787平方米(折合14.68亩)的土地是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投入到标的公司的实物资产,其余5679.7平方米(折合8.52亩)的土地是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向上海北蔡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租,再无偿提供给标的公司使用,该土地的租赁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标的公司是97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权利人,但标的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仍为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的曾用名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公司;土地使用地址仍为上海浦东新区艾南村南张家宅88号的前称上海市六里乡艾南村第二生产队,权证的属名等尚未办理过变更登记。该地块系1988年征用的耕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堆场。 3、标的公司持有上海银行54.5602万股,帐面值15.2万元,评估价420.45万元。(其评估值采用市场法) 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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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633.6245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新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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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490万元,如未按期交纳保证金,则取消其受让资格。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该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交易,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上述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意向受让方没有成为受让方的,且未出现扣除保证金情况的,则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后予以全额无息原路退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当事人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公司全部情况(包括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全部风险和瑕疵),并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该当事人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人已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国家有关产权转让及产权交易规则的。 4.评估基准日次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止(即股东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经营性损益由受让方按其受让的比例承担和享有。 5.根据标的公司股东会的决定,受让方受让本项目50%股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受让上海动力燃料有限公司转让标的公司50%股权。 6.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如需要办理房地产变更等手续,由转让后新的标的公司负责办理过户等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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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受让人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式参与举牌。 4.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9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浦东南路3683号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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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浦东装卸起重安装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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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受让人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 式参与举牌。 4.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