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诚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65%股权及1000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2SH1014287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教育文化广播业 |
挂牌日期: | 2012-05-31 至 2012-06-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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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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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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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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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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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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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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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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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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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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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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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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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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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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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本项目挂牌期间,标的企业因需要支付利息发生借款人民币30 万元,标的企业合计为支付利息发生借款人民币162万元。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 ||
其他信息 | 详见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2056.783533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在受让方与原股东就公司库存物品保管事项达成一致后,以达成一致的书面通知为准,转让方据此办理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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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标的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新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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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联交所)交付人民币617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若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前期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在支付完剩余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止,期间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或承担股东责任。 6.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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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一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不低于转让底价的存款证明(银行冻结期不少于七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不得以联合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17.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诚隆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兴路1394弄3号4楼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5%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集资产经营中心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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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诚隆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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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一的境内企业 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不低于转让底价的存款证明(银行冻结 期不少于七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不得以联合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 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商注册登记规定 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