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57%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25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4-02-21 至 2014-03-2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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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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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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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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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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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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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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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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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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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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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拟对2012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中的504万元按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转让方应得分红129,528元归其享有。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等法规的规定,如梅思泰克未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证券市场上市的,届时梅思泰克的国有股东需履行国有股转持的义务,即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可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提醒国有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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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0007C室,实际办公场所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490号金宏商务大厦11层,办公场地系租赁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此外,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781号4号楼,系租赁自上海杨浦区市工贸公司,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4月30日。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65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9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含保证金)。 5.从交易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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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人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市场信用,举牌登记时提交同期(挂牌日前一个月到挂牌期间)银行存款证明,金额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如果是不同银行的存款证明,应为同一天出具的银行存款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诉讼风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95.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海硅(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住所) | 国定路323号302-36室 | ||
经济类型 | 其它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7%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杨浦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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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海硅(上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企业规模:132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项仁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000-17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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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人须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或自然 人。 2.意向受让人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市场信用,举牌登记时 提交同期(挂牌日前一个月到挂牌期间)银行存款证明, 金额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如果是不同银行的存款证明,应为同一天出具的银行存款 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诉讼风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 等。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