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盛海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及转让方对上海盛海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0300万元的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14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5-10-31 至 2015-11-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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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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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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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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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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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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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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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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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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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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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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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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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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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价格由标的公司5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40300万元债权组成,其中标的公司50%股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9246.9938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 2、本次转让完成后,上海盛海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制定新的公司章程,详情请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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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对标的公司有80600万元的债权。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盛海公司下属长期投资——上海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S-N-1地块地上部分”项目为地上部分,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上海“西岸传媒港”整体开发规则》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各地块按设计规范要求配建的车位及与地上关联的商业设施,由地下土地受让方按建设投资的成本价转让给地上土地受让方。具体转让区域由地上、地下土地受让双方在方案确定后另行协商。 (二)盛海公司下属长期投资——上海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S-N-1地块地上部分”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地块各用地比例:商业20%,可向下浮动10%,办公80%,可向上浮动10%;(2)地块内物业建成后须长期持有不小于10年;(3)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办公最小登记基本单元为层,商业最小登记基本单元为幢;(4)须带建1006.3平方米公共绿地,建设标准不低于700元/平方米;这些条款的限制因素已在评估过程中考虑,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多项关于地块开发建设标准等要求,具体详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上海“西岸传媒港”整体开发规则》。 (三)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于2015年3月23日交地,但至清查时,该地块仍未交地,因此契税未交,房地产权证也未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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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转让价款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支付;且提供合法担保。如受让方未能按时支付的,受让方应按日息万分之二向出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同时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让方,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出让方进行赔偿。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7864.0981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出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出让方同时承诺,如因出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自评估基准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止,期间标的公司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转让价款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支付;且提供合法担保。如受让方未能按时支付的,受让方应按日息万分之二向出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同时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在此情况下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出让方,如违约金不足弥补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出让方进行赔偿。 7.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负责股权交割涉及的政府审批事宜(出让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盛海创意章程内容与出让方签署新章程等相关文件和确保其提名的拟任董事签署相关必要文件等,出让方予以配合。如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120日内仍未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的,除由于法律或政策变更或出让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取得政府审批的情形以外,出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经交付的交易保证金;如由于未取得政府审批而导致的股权交割无法实施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须同意,股权交割的工商变更登记应当在以下条件得到满足后予以办理:受让方支付完毕所有转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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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01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高于25亿元人民币。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7864.09814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国盛集团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13楼A座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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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国盛集团置业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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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 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01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高于25亿元人民币。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