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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金颐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2%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Q312SH1014289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金融业
  挂牌日期:   2012-06-05 至 2012-07-0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徐汇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金颐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上海市陕西南路180弄1号215室
  法定代表人 李军
  成立时间 2010-09-01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非国有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56185571-1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建筑材料的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职工人数 71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蓬莱金创集团公司   32%
  2
  上海盈兆置业有限公司   32%
  3
  烟台市汇金矿产开发有限公司   16%
  4
  西藏吉隆鼎孚投资有限公司   10%
  5
  上海金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1.786921万元   -11.786921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3088.213079万元   1100.000000万元   1988.213079万元
  审计机构   烟台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2.734077万元   12.734077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2003.386556万元   2.439400万元   22000.947156万元
  审计机构   烟台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04-30      1.671324万元   1.235467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22154.632223万元   152.449600万元   22002.182623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烟台浩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蓬莱市黄金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2-05-02
  评估基准日 2012-03-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烟台浩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834.510000万元   834.510000万元  
  长期投资
21400.000000万元   24033.910000万元  
  固定资产
0.630000万元   0.560000万元  
  资产总计
22235.140000万元   24868.980000万元  
  流动负债
232.440000万元   232.440000万元  
  负债总计
232.440000万元   232.440000万元  
  净资产
22002.700000万元   24636.54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7883.6928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无。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据评估报告显示:
(1)标的公司中长期股权投资评估价值依据对股权投资单位整体评估企业价值乘以持股比例确定。
(2)本次对长期股权投资单位——福建省政和县政龙矿业有限公司和云南金长江矿业有限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时,列入评估范围的矿权评估结果分别引用了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4月25日出具的鲁新广会矿评报字[2012]第030号、鲁新广会矿评报字[2012]第031号、鲁新广会矿评报字[2012]第032号、鲁新广会矿评报字[2012]第033号。
2、其他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9600.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分期付款要求:首付款为转让价款的30%(含前期支付的30%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在本项目工商变更完成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该部分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出让方人民币3000万元;受让方第三次付款时间为: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的第二年同日期之前付清转让价款的余款。受让方须就延期支付的款项提供转让方接受的相应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人民币2880万元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其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则竞价保证金转为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即转让价款的30%(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公司全部情况(包括与标的公司相关的全部风险和瑕疵),并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已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且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违反国家有关产权转让及产权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有效存续不少于五年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总资产不低于30000万元。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4.意向受让方管理人员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投资金矿项目或金矿企业的经验。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88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蓬莱金创集团公司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集体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32%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2%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蓬莱市黄金总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蓬莱金创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71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郑向青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000-21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有效存续不少于五年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总资产不低于30000万元。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4.意向受让方管理人员五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5.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投资金矿项目或金矿企业的经验。 6.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