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1039.678833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42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06-03 至 2016-06-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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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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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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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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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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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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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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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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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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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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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标的企业除转让方外有2个股东,其中1个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原股东上海聚联投资有限公司拟受让10%股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根据上海市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关于四平路171街坊180号地块土地征收费用的函》要求:标的公司四平路171街坊180号地块已列入上海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据测算该地块征收费用约60亿元人民币,根据本区土地征收有关规定,标的公司应于第二次征询之前(2016年5月20日),将公司资本金18亿元(约占总拆迁费的30%),支付至上海市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的专用账户,以确保动迁工作有序进行。 4、根据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171街坊180号地块规划参数征询函的复函》要求:虹口区四平路171街坊180号地块含A、B、C、D四幅地块,地上总建筑容量143040平方米。沿四平路的扩大用地指标需待明确土地取得方式后根据规划控制要求另行核定。 5、本次转让标的为上海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1039.678833万元债权,挂牌价为人民币8700万元,其中标的公司10%股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7660.321167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系标的公司10%股权价格的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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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欠转让方1039.678833万元。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上海聚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后陆续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四平路171街坊180号A、B、C、D地块”,一直未进行开发,由于以上地块规划文件年限较长,目前政府要求按照新的规划进行开发,由于以上地块规划文件年限较长,目前政府要求按照新的规划进行开发,至评估基准日,项目最新的规划政府尚与开发商协商中,商不能确定,因此本次评估综合参照2003年和2015年的2个规划文件中的规划指标进行评估。具体规划要求:地上总建设容量为143040平方米;建设用地范围为天水路、交通路以北,益民食品一厂以南,四平路以东,沙泾港路以西;建设工程性质为商业、办公、住宅;规划设计要求为商业办公容积率不大于4.0,住宅容积率不大于2.5,综合容积率应控制在3.2万平方米/公顷以下,其中商业办公建筑的比例应不少于基地总建筑面积的50%。商业办公建筑原则上沿四平路侧布置。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用地面积的10%。建筑高度不超过70米。土地规划对土地价值有较大影响,如果将来的规划发生较大变化,则本评估报告的结果相应作废,在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2)评估过程中由于“四平路171街坊180号A、B、C、D地块”项目的开发涉及动拆迁成本,本次动拆迁成本主要根据上海市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指定的虹口区171街坊征收成本估算明细表进行评估。而实际的动迁成本仍有许多不确定性,对土地的价值也会有一定影响,特此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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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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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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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为261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产权转让后进行工商登记期间的资产状况必须进行追加审计;如资产价值变动较大的,还应追加评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由转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权益或损失。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成功后5年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权(标的企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外)。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后按照所持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海市虹口区旧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关于四平路171街坊180号地块土地征收费用的函》中所要求的1.8亿元资本金。 7.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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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内资)具备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举牌。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61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四川北路1688号2201-2215(单)2301-2315(单)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虹口区国资委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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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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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内资)具 备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3亿元。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 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 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信托或委托方式举 牌。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