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宝龙睿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27022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37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04-20 至 2016-05-1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京华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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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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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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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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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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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申骏(北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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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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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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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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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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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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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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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法律实体,或与意向受让方处于被共同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任何法律实体,或受意向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任何法律实体。 2、本次转让底价30800万元,其中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3778万元,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债权转让价格为27022万元,本项目如竞价成交,溢价部分计入标的公司股权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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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2014年5月,出让方委托上海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项目地块进行综合管线探测,查明项目现场已有的地下管线,主要有电力管线、信息管线、有线管线、电信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道、雨水管道等。 其中信息管线系中国联通在用的中日国际海底光缆,受让方须在开工前完成该光缆的迁移工程(包括由于跨越穿越河道、鱼池、市政道路及农林用地所采取的必要的顶管工程及措施),新建光缆铺设、接续,以及工程过程中的临时国际过度电路租用、网络服务、新旧光缆割接及断电路赔偿、维护运行等。 项目地块中涉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和管线的搬迁或拆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2.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时间,该项目在2015年12月26日前开工,在2017年12月26日之前竣工。经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本项目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如受让方逾期未完成的,则相应的违约责任将由受让方承担。 3.意向受让方设计方案须与芦潮港社区城市风貌设计、地块周边环境以及相邻建筑形态相协调,并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规划设计要求:(1)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住宅建筑面积5%以上,并按规定移交给住房保障机构。(2)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50%。(3)全装修住宅面积占总住宅面积30%以上。(4)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40%的装配式住宅。(5)各类配套用房面积约1040平方米(包括物业用房、业委会、居委会、文化活动室、治安联防站、垃圾容器房等)。(6)项目地上开发范围不得超过地面用地红线的投影范围;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补充出让合同。(7)项目南侧按规定须设置26米的公共通道,与东侧地块相连形成商业步行街。 4.为推进项目开发,出让方已与勘察、设计、环评、招标代理、前期施工等服务商进行接洽,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前(尚未进入审计评估的部分)已签订相应合同的,或实际在项目现场发生前期工程的(如围墙、临时施工便道、开口等),由受让方继续履行相关合同或妥善处置并承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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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员工的分流、安置,受让方须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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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以书面形式承诺成功受让标的公司后 ,对项目地块未来三年内投资不少于20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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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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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24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应按照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账户。 5.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转让方承接。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竞买人未按时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本项目终结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四)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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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2.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截止2015年6月30日,竞买人或其关联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或上市公司半年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或等值金额的外币)。 3.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须提供挂牌公示期间银行存款证明,金额合计不低于挂牌价格,若由多家银行出具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4.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具备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物业管理服务一级资质。 5.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中国境内开发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含在建工程)。 6.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24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临港南汇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芦硕路298号6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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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临港南汇新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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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2.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 能力,截止2015年6月30日,竞买人或其关联公司经审 计财务报表或上市公司半年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 (或等值金额的外币)。 3.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须提供挂牌公示期间银行存款 证明,金额合计不低于挂牌价格,若由多家银行出具多个 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4.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具备房地产一级开发资质、物 业管理服务一级资质。 5.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公司中国境内开发的大型商业综合 体项目数量不少于3个(含在建工程)。 6.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 方式举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