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葛洲坝阳明置业有限公司7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925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5-05-13 至 2015-06-1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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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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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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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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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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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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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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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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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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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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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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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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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主要负责投资开发葛洲坝大厦,葛洲坝大厦为甲级商业写字楼,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竹园商贸易区2-15-2地块,地块东靠源深路,北接浦电路,西侧通过浦电路紧邻世纪大道,向南遥望上海科技馆和世纪公园。2011年完成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核定葛洲坝大厦产权面积:59563.25平方米。 2、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共同向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转让全体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各股东方需一致行动、同步转让”。 3、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持有的不动产葛洲坝大厦主楼出租率99%,平均租赁期约为2年,裙楼出租率100%,租赁期为8.5年。 4、其他需披露的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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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标的公司以标的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为抵押,与农业银行金桥支行签署了总金额为人民币5.7亿元的贷款合同。截止评估基准日,有5.2亿元的贷款尚未偿还,最晚一笔贷款的到期日为2026年3月(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21950.639584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金额:实际成交价格减去人民币7100万元(含30%保证金),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于产权交易标的工商变更完成后将首期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二期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260万元,受让方应于2015年10月16日前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尾款为全部剩余价款,受让方应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对于分期付款的款项,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合法有效的履约担保,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依据经标的企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职工。具体详见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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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就农业银行对标的公司的抵押贷款,根据农业银行要求,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成为受让方后、股权交割前,与农业银行确定贷款的还款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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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658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剩余部分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受让方支付首期价款剩余部分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放弃受让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以相同股权单价受让上海坤轮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29%股权。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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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同时须提供挂牌期间的不低于12亿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人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受让,也不得以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人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6585.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湖北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1%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北建华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崇明县长兴乡凤滨路77号382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北建华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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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顾玲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8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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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净资产 不低于30亿元,同时须提供挂牌期间的不低于12亿的银 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人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受让,也不得以委托 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人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