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城建竹园污水处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7000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882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地质勘查及水利业 |
挂牌日期: | 2013-08-06 至 2013-09-0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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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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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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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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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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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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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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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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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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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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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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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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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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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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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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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标的公司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签订的《排水服务协议》,经过第一轮三年一次的例行调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标的公司现行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为0.3576元/立方米(至规定水量40万立方米/日),超进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为0.2738元/立方米(规定水量到额定水量50万立方米/日)。如需进行例外调价,需经合同主体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的同意,同时还需经特许经营授权主体上海市水务局的同意。 2、标的公司自2009年开始申请例外调价,至今未审批通过。 3、本项目挂牌价格由标的公司10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公司7000万元债权组成,其中标的公司100%股权对应挂牌价格为人民币7679.96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 4、截至评估基准日2012年9月30日,标的公司欠转让方3500万元,该笔款项已评进评估报告中。评估基准日后通过补充协议,标的公司又向转让方借款3500万元,截至2013年7月20日,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因此本次产权交易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5、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沪水务【2011】634号通知要求:标的公司需实施深度脱水工程,该工程须在2012年5月底前建成投产。目前标的公司正在实施污泥深度脱水技改工程,正处于调试阶段。 6、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沪水务【2013】77号要求:标的公司必须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提标改造,污水出水水质标准由现行二级标准改造至一级B标准。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上海城建竹园污水处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收费权已设定质押权,质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双方签署了编号为17082200595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截至评估基准日借款金额为贰亿陆仟叁佰万元整。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4679.96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为4403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前期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交易凭证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经转让方申请由交易机构将全部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按照上海市水务局文件要求完成提标改造及污泥深度脱水技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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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具体要求如下: 1)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挂牌期间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金额合计不低于挂牌底价,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2)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意向受让方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50万吨/天,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403.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红旗东路51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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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19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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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5年以上注册资本 不低于10亿元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具体要求 如下: 1)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挂牌期间的银行存款证明 原件,金额合计不低于挂牌底价,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 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2)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原件,截止2012 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0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意向受让方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50万吨/天,需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