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通用卫星导航有限公司18%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92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挂牌日期: | 2015-05-12 至 2015-06-1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策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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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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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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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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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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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锦天诚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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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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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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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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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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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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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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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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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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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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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企业对外投资: 1、 标的企业持有上海卫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2、标的企业持有上海通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 二、标的公司持有3处房产及5辆车辆,分别为: 1、金汇路515弄2号529室,建筑面积65.43平方米; 2、打浦路38弄1号32D室,建筑面积115.22平方米; 3、丁香路1089弄10号1402室,建筑面积187.17平方米;丁香路1089弄地下1层人防A车位82,建筑面积35.52平方米。 三、其余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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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固定资产—车辆中牌照号为沪FO6757的赛欧汽车一辆,车辆登记在股东罗爱珍名下。由罗爱珍出具有关说明,证明该车辆实为被评估企业所有。 (二)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企业尚有执行中合同金额总计36,967,038.00元,预计将对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具有正面影响。 (三)截止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账面挂账一笔2,000,000.00元土地款。2004年政府相关部门在上海浦江镇地区筹划国家863软件孵化基地,被评估企业委托上海863软件孵化器有限公司办理征用手续,预征十亩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合同并按合同一次性支付了80%的征地费用200万元,后由于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批租改为“招拍挂”模式,被评估企业仍有资格优先参与竞标。该款项拖欠时间较久,本次评估按照其他企业相关处理方法加计了10年的应计利息,评估值为255万元。 (四)被评估企业主要收入均为军工产品业务收入。根据财税字[1994]011号和国税函[1999]864号文件规定,被评估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军工产品,免缴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国防科工委、税务部门审核周期较长,税款返回有所滞后。 (五)因程序受限(上海通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同意打开评估),本次评估未对长期股权投资——上海通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进行打开评估,仅按照被投资企业评估基准日账面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确认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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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2016.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下称上海联交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和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并付清交易价款余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为有效报价,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低于挂牌价格的报价无效。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受让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支付出让委托合同约定的受托经纪机构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按照上海联交所通知(或产权转让公告)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将产权交易价款、服务费全额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或放弃受让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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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不得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举牌,也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举牌。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在办理受让申请时需提供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长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48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1068号六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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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长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38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顾玲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8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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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内资 企业法人,不得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举牌,也不得采用信 托等委托方式举牌。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 誉,经营状况良好。在办理受让申请时需提供不低于转让 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 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