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电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91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挂牌日期: | 2015-05-04 至 2015-05-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电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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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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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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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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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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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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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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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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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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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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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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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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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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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2015年1月30日,转让方收到标的公司客户上海电气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来函,声称标的公司在履行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风电设备委托运输协议时存在违约情形。经分析,电气风电的前述主张并无直接证据,目前仍在沟通中。 2、标的公司2013年11月在贵州龙里3、4期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因龙里当地通村公路未铺设好,造成8套风机、15套叶片未到达机位,从而发生了二次转运的情况。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时间要求很紧,故当时并未签订任何运输协议,到目前为止有关运输费用的事宜三方还在协商、沟通中。 3、标的公司现经营办公场地为向转让方租赁,租赁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 4、本项目最终评估结论是采用收益法得出的。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⑴据审计报告其他重要事项揭示: ①标的公司2014年11月30日资产总额为2327.68万元,比201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6082.49万元减少3754.81万元,减少61.73%。主要减少内容为因出租车业务,大客车业务转让等而使固定资产净值减少475.21万元,归还母公司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欠款800万元,减资900万元,2014年1-11月拟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共发生职工安置费用支出713.12万元。 ②标的公司2014年因拟股权转让,按标的公司股权转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管理费用列支职工安置费支出713.12万元;此事项相关安置费除一人因未最终与其达成一致安置协议,按标的公司相关人员分流安置方案预提费用20万元,挂账其他应付款,尚未最终支付外,其余均已支付。 ⑵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揭示: ①标的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7日,是上海电气集团下属企业,原主营业务是汽车客运和货运业务。近年根据公司业务调整的需要,于2009年转让了出租车业务及专线车业务,从2012年逐步减少汽车客运,至2013年4月汽车客运业务全部结束,并卖掉了用于营运的大客车等经营所需的车辆。根据2014年年初集团总公司战略调整的需求,因公司业务与集团主业关联度差异过大,根据国资改革的要求,公司应于2014年底退出集团公司。按此要求上级公司制订了企业改制方案,并做了资产清查报告,进行了固定资产清理,目前只剩下两台旧货车和一台旧挂车。公司已经于2014年11底召开全体职工大会,通过了改制企业员工安置方案,截止评估基准日除一名员工外,其余员工已按企业员工安置方案分流。评估基准日,公司拥有《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两个资质证书,该两项资格证书属行政许可。 ②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调整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4]9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上海市财税部门不再受理“营改增”试点企业上年度“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即标的公司不再享有之前获得的“营改增”退税收入,本次评估对于未来有关“营改增”退税收入不做预测。关于之前标的公司享有的财政扶助资金,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未来能否获得财政扶助资金今后难以确定,本次评估对于未来有关财政扶助资金收入未做预测。 ⑶详细请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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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16.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公司依据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转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对愿意留在标的公司工作的人员提供不少于10个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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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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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4.8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并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股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止,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经专项审计后,由转让方承接 6.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定义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所在月的最后一天,交割日后受让方才可参与经营管理。 7.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新公司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即在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上海电气”冠名字号,并同时完成企业相关运输等资质证书的变更。 8.受让方须承诺在股权交割日后的3个月内新公司搬离现有经营场地,若不搬离,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9.受让方须承诺做好受让后新公司党、工、团等组织关系隶属受让方或属地管理的手续。 10.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交割日之前标的公司经营期间享有的企业财政退税款(营改增的财政补助款和地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归转让方享有,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新公司若收到上述财政退税款后5个工作日内,督促新公司在此规定期限内将此笔退税款归还转让方,若新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及时归还,则由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11.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在履行2012年8月30日签订的风电设备委托运输协议的未了事宜,如果就此问题导致诉讼纠纷的,由转让方负责处理。 1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公司2013年11月在贵州龙里3、4期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未了事项及有关运输费用的三方协商、沟通中涉及标的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均由转让方承接,与受让方和新标的公司无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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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4.8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西康路53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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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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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独立法人或 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须财务状况良好、有信誉、有足够 的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 方式举牌受让。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