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精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92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挂牌日期: | 2015-05-12 至 2015-06-1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奉贤产权经纪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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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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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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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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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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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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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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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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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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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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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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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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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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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目前办公场所由出让方免费提供使用,工商变更日后由受让方与出让方按市场原则协商房屋租赁事宜。 2、标的企业为甲级监理资质,若产权转让后标的企业原专业资质人员脱离标的企业,受让方须自行补齐专业资质的人数要求,以符合资质标准。 3、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精达公司2014年末资产负债表反映长期投资年初数75万元,根据奉国资委(2014)102号文批复将上海精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奉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75万元无偿划拨给上海奉贤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划拨日为2014年11月30日,划拨后精达公司不再持有奉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2.本次审计调整了精达公司已完成工作量但未开发票的应收监理费18590378.62元,结转收入17500357.19元,计提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50021.43元,计提税金及附加73501.49元;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166406.00元;计提股利200万元结转原投资方上海建宏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收款(原出资未到位);原投资方上海市奉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80万元结转营业外支出;其他应收款中已注销税务登记的上海精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协会往来款290050.00元结转营业外支出;基准日在精达公司帐上的两辆车实际已划拨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本次转作营业外支出11444.00元;处置帐存实无的办公家具及成立时的调拨资产302000.00元结转营业外支出;计提退休员工福利费342000.00元、残疾员工退休工资及福利费212833.00元结转其他应付款;无需支付的其他应付款结转营业外收入27712.57元;计提所得税费用4275117.68元;计提应交投资方管理费4894400.00元;计提其他应付款风险准备金90万元结转营业外支出,以上调整合计增加精达公司净资产3260317.59元。 3.应收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的监理费15955744.77元,经双方协商后精达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协议,并经区政府同意,精达公司不再向债务人收取该监理费,故没有确认监理收入。4.部分项目监理费收款难度很大,暂未确认监理收入,具体项目及情况如下:建设方: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项目1:奉贤校区新建食堂、浴室工程,合同为13万元。项目2:奉贤校区改扩建工程,合同为71.32万元。合计未付款为84.32万元。监理工作量完成约80%,主要还剩配合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原学校实际控制人金扣干已失踪,原有部分股权转让给施工单位以抵扣工程款,现施工单位又要退还股权,双方现处于诉讼阶段。目前纠纷工作由学校股东单位上海申鼎国际科教有限公司陈辉具体负责,陈辉明确表示近期肯定不付监理费,待进一步了解情况并解决相关事宜后再考虑支付监理费。上述项目建设方未在企业询证函上盖章确认应付监理费。后期将根据法院判决以实际收到的监理费扣除相关的费用后上交给出让方。 5.部分项目还未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故项目监理费根据合同价确认:上海市奉贤教育局1696427.20元;奉贤区公路管理署1234259.50元;奉贤区教育保障中心831200.00元,合计3761886.370元。这些工程竣工结算后,扣除相关的费用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与出让方按实际决算(本次评估未考虑应收账款的费用,也未考虑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6、精达公司持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乙级资质证书。评估人员咨询了有关部门,自从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只要符合资质条件,不收取任何办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取得是有条件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而核定的从业许可,属认可类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实际动态管理,具有实效性。根据注册人数的变化和违法行为随时撤销或重新核定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92号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职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今后将逐步取消监理企业资质,而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企业改制后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全部推向市场化,不再戴有国有企业光环、更难以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虽然精达公司账面的无形资产为零,但我们还是考虑了该公司多年来由于管理人员经营有方、企业信誉良好、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加上现有的一些资质会给今后带来一部分经济效益,故我们在用收益法评估时综合考虑了以上这些因素。 7、2014年审计报告调整了精达公司前几年已完成但未开发票的监理费18590378.62元,结转收入17500357.19元(不含税),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项目从开始到结束要跨过年甚至几年,这次企业改制把前几年未开发票的监理费全部调整为收入,这对收益法评估整体资产用前三年的参考数据来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我们在预测未来收益时充分考虑了这部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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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 ||||||||||||||||||||||||||||||||||||||
管理层(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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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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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法人) | 是 | ||||||||||||||||||||||||||||||||||||||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 否 | ||||||||||||||||||||||||||||||||||||||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否 |
挂牌价格 | 1484.2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依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要求,妥善安置职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必须承诺与标的企业129名职工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除非职工不愿意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1名残疾人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享受补偿金。确保工资福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改制前的水平,承诺按国家规定对各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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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为保持企业稳定发展,切实保证职工利益,受让人必须承诺受让标的企业股权后,10年内不的变更工商注册地,不得对外转让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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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并改制)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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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4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届时给予必要的配合。 7.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经专项审计后由转让方承接。 8.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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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境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须提供挂牌公告期间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3.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中拟受让股权比例最高的一方应当完全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联合体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42.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奉贤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88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奉贤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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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奉贤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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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境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 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须提供挂牌 公告期间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3.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中拟受让股权 比例最高的一方应当完全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联合体 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 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 连带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