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上海 > 其他工业 > 厂房办公楼资产
【项目名称】上海城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其他工业
  挂牌日期:   2012-07-25 至 2012-08-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城投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赵勇
  成立时间 1997-08-0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63087235-6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停车库管理,酒店业管理,会务服务,商务服务,咨询服务,代购代销,附设分支机构。【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职工人数 382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否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70%
  2
  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3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594.500000万元   32.970000万元   61.5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931.450000万元   3835.690000万元   1095.76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307.210000万元   30.870000万元   109.12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4829.950000万元   3695.720000万元   1134.23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06-30   2655.694517万元   91.953463万元   68.826362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4628.213045万元   3463.626463万元   1164.586582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2-07-17
  评估基准日 2012-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4999.090000万元  
  固定资产
67.480000万元  
  资产总计
5066.570000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流动负债
2820.500000万元  
  长期负债
954.320000万元     
  负债总计
3774.820000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1291.750000万元   1400.00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980.00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无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根据评估报告记载:标的企业在其他流动资产中有一笔委托理财投资,账面值13,187,145.04元,企业已全额计提跌价准备。本次评估中,评估师也根据相关的资料和实际情况认为该投资款难以回收,评估为0。若今后可能收到此欠款的话,应由老股东享有。
  其他信息 标的企业是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城投控股房地产开发板块体系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二级执业资格。标的企业主要为城投总公司体系内的办公楼服务的。截止2012年6月31日,全部物业管理面积32.10万平方米,其中城投总公司体系内的物业管理面积23.6万平方米,其余8.5万平方米为另一股东地产集团物业;全部委托资产管理面积19.30万平方米,都为城投总公司体系内的。上述城投总公司体系内的物业管理和委托资产管理面积的合同都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管理公司另一股东地产集团东湖路9号物业面积2.6万平方米合同到2013年12月31日到期,世博园区地产物业至今未签合同。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980.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否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是
具体为:1)标的企业有一笔13,187,145.04元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款项属于原股东所有。 2)标的企业除上述债权以外的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9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剩余价款的。
4.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含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或竞价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完成日(工商变更登记日)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城投”字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总经理、董事长,CxO
  • 联系人:施先生
  •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370083068
  • 手机:13370083068
  • 传真:021-36317624
  • 邮件:jinjin83797883@yahoo.com.cn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根据注册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单一境内企业法人。 2.不得以联合或信托方式或基金方式参与受让。 3.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须提 供同一天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4.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 行为 5.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工商注册登记规定 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294.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城投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淞沪路98号1605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7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7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 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项目联系人:上海鑫通资本 施先生 13370083068 fax 0213631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