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新浩天光电材料有限公司4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39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2-10-11 至 2012-11-0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浦发东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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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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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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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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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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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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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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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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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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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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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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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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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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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争。现予公告标的公司管理层拟受让情况:标的公司管理层总经理谢瑞虎配偶和副总经理曹解荣投资组建了上海佳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参与受让该部分股权,受让该股权后持股比例为40%。 3、标的公司现经营场所属租赁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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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标的公司原厂房是租借出让方的,评估基准日后因出让方厂房市政动迁,出让方与标的公司经协商一致,签订动迁补偿协议(附协议),标的公司产生动迁补偿款约400.2374万元,为了尽最大可能确保各方的利益,该动迁款具体金额由出让方根据动迁方出具审计报告后按出资比例承接。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揭示:标的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公司,本次出让方拟将其40%股权全部转让后,标的公司剩余60%股权中,中方持股20%,外方持股40%,根据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经营期限至2016年9月,届时如外方撤回投资不再继续经营的话,公司将发生一笔对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款。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给付员工赔偿金,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在册员工49名,依据员工进入公司日期计算至评估基准日,如公司发生解散等情况,按目前的计算标准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共计约155万元。 | ||||||||||||||||||||||||||
其他信息 | 详见评估报告。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 ||||||||||||||||||||||||||
管理层(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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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法人) | 否 | ||||||||||||||||||||||||||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 否 | ||||||||||||||||||||||||||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否 |
挂牌价格 | 222.044425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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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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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66万元人民币到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和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完成日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盈利或亏损经专项审计后,由出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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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人应提交由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时点为公告期内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金额的资信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受让人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式参与举牌。 4.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6.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新沪玻璃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嘉定区环城路72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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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新沪玻璃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55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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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 让人应提交由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时点为公告期内存款余 额不低于挂牌金额的资信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受让人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 式参与举牌。 4.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