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长江新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333号303-97室 |
法定代表人 |
侯毅 |
成立时间 |
2014-05-19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未知 |
组织机构代码 |
30141848-6 |
经营范围 |
新型材料、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功能性薄膜材料、碳类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新型材料、高分子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功能性薄膜材料、碳类材料、光电子元器件、显示器件和组件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职工人数 |
5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03.386696万元 |
-303.386696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6763.315469万元 |
547.543054万元 |
6215.772415万元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80.840889万元 |
-80.840889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7092.708277万元 |
573.549166万元 |
6519.159111万元 |
|
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6-05-31 |
|
-246.161599万元 |
-246.161599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6635.810566万元 |
121.815095万元 |
6513.995471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6-21 |
评估基准日 |
2016-04-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
流动资产 |
1124.546918万元 |
1137.451197万元 |
|
固定资产 |
|
无形资产 |
5002.944812万元 |
6599.33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6569.059111万元 |
8189.141781万元 |
|
流动负债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6508.189215万元 |
8128.271885万元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标的企业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3.本项目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政府对该项目用地的开发进度、投资强度、达产销售收入、达产税收产出强度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约定,并有严格的违约责任(详见附件:《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规土资(2014)出让合同第34号(1.0版)】附件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规土资(2015)出让合同补字第37号(2.0版)】附件4);另目前公司已经向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交纳了668.8万元的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其中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占60%;竣工时间占20%;投产时间占20%;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宗地建设项目应于2015年7月25日开工建设,依据委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评估人员现场勘查,该宗地于基准日尚未开工,存在违约风险。
(2).根据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为10,000万元整,出资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之前缴清,经核实于评估基准日尚有3,000万元未出资到位。 |
其他信息 |
标的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开工提醒通知书》,详见附件材料。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分期付款要求: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76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完成权利交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比例承接。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公司继续履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沪规土资(2014)出让合同第34号(1.0版)】【沪规土资(2015)出让合同补字第37号(2.0版)】并承担所涉风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976.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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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0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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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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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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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经办部门 |
产权交易部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汤颖莹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 |
交易机构项目经办人 |
项仁庆 |
联系电话 |
021-62657272 |
传真 |
021-6341033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上海誉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受托机构电话 |
13301929611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蔡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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