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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28辆营运车辆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W313SH10G2684   项目类别:   行政(事业)资产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机械工业
  挂牌日期:   2013-11-21 至 2013-12-2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徐汇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28辆营运车辆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法人等其他组织适用)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形适用)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简况
  资产公告信息
  设备资产
  设备机械
  名称 电子设备
  所在地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数量 5
  现状分析 电子设备包含: 1.华硕电脑一台;2.东芝复印机一台;3.电脑一台; 4.美的空调一台;5.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上述设备均可正常使用,按现状交付。
交通运输设备
  机动车
  品牌及型号 桑塔纳牌SVW7182QQD、SVW7182HQI
  所在地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车型 小型轿车
  颜色 印加兰灰
  是否包含车牌
  数量 28辆出租客运;1辆非营运自用
  无形资产
  名称 25张营运车辆的营运证
  其他 25辆出租汽车营运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50万元。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信息
  联系人信息 谈燕萍 电话:64384075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备案)日期 2013-09-22
  评估基准日 2013-04-30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543.372923万元   799.106100万元  
  估值依据类别
评估报告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的固定资产为28辆出租汽车车辆、1辆自用车辆(含牌照:沪G58157)及电子设备。
2.本次转让所涉及的28辆出租汽车车辆,车牌号码分别如下:
沪FW5031、沪FW6833、沪FW8640、沪FW8706、沪FW8731、沪FW9139、沪FW9200、沪FU1458、沪FU1516、沪FU1521、沪FU5516、沪FU8578、沪FM1306、沪FV3820、沪FV7937、沪EM3479、沪EM3520、沪EM3557、沪EM3570、沪EM3572、沪EM5973、沪EN3435、沪EW3626、沪EW3675、沪EW3696、沪FU1501、沪FV7902、沪FW9208。
3.本次转让所涉及的25辆出租汽车无形资产,车牌号码分别如下:
沪FW5031、沪FW6833、沪FW8640、沪FW8706、沪FW8731、沪FW9139、沪FW9200、沪FU1458、沪FU1516、沪FU1521、沪FU5516、沪FU8578、沪FM1306、沪FV3820、沪FV7937、沪EM3479、沪EM3520、沪EM3557、沪EM3570、沪EM3572、沪EM5973、沪EN3435、沪EW3626、沪EW3091、沪EW3095。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799.1061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首付价款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80%(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余20%价款受让方需在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付及过户等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
2.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价款,即成交价款的80%(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自行办理资产交付及过户等手续,并签署《物权交付交接确认书》。
4.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应接受《上海风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等费用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物权成交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在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未在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产权交易手续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所有的车辆及设备以现状交付。
8.若受让方非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申联”企业的,重新喷涂出租汽车车辆外观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9万元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该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在支付交易价款时,该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缴纳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在支付交易价款时,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余竞买人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按规定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
2.具备《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能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39.000000万元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风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肇嘉浜路730号102室
  经济类型 集体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风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物权部
  • 联系人:吴烈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4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 2.具备《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资格条 件,能经营出租汽车业务。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誉。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举 牌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