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5SH101452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5-06-23 至 2015-07-2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方兴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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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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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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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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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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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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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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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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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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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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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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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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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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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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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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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挂牌期间向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拥有账外无形资产共二项,分别为《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证书》(AW131006795)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B1037031011502)。本次纳入评估范围。 2、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加工厂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A3工业园区内。2004年12月8日,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A3工业园区协议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每亩26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受让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A3工业园区(合同甲方)工业规划土地约16.27亩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甲方在协议书中承诺:确保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法受让甲方提供的16.27亩土地,办妥受让手续,并承担其费用。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在2004年12月28日前支付了土地转让费423.02万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了厂房。截止评估基准日,甲方未按协议履行承诺,16.27亩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出。2006年7月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上海市奉贤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220060494)判定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农工商合作社(甲方上级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奉贤区南桥镇光明村七组土地9888平方米(用于建造上海恒利益建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处以限期拆除在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人民币49440元。因此,截止评估基准日评估人员无法对该土地使用权权属进行确认和发表意见,仅从谨慎性原则考虑,本次评估按原始入账金额423.02万元进行账面确认。 3、经盘点,被评估单位账面固定资产中有垂准仪、三星弯圆轮机和细弯板机等7项机器设备无实物,撞角机、开料机和三相电动稳压器等8项设备已损坏,无法使用,待报废处置;运输设备中奥迪车已于2015年2月对外出售,桑塔纳3000轿车经盘点无实物,经了解该车辆已在评估基准日前报废处置;电子设备中8台电脑已报废处置,盘点无实物,1台电脑已损坏无法使用。本次对无实物的设备评估为0元,对已损坏无法使用的设备按报废设备价格评估,对在基准日之后出售的奥迪车按实际出售价评估。以上报废处置的设备均未完成报废处置程序,提请被评估单位及时进行报废处置工作。 4、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被评估单位声明产权均属该单位所有,建筑面积等数据由被评估单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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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524.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提供合法担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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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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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7.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认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认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自评估基准日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受让比例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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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无不良记录 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7.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申佳利实业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三林乡金光村新农对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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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申佳利实业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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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无不良记录 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