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立新液压有限公司3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349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2-09-11 至 2012-09-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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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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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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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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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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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德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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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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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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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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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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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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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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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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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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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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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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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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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该“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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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⑴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揭示: ①截止2012年5月31日,标的公司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哈尔滨新工传动与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64.41元及相应的利息18,000.00元。至报告签发日,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开庭审理,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本次按审计后账面净值确定评估值。 ②标的公司有无产证建筑物面积10041.88平方米,对于无产证的房屋建筑 物,企业出具说明,承诺其产权归属其所有,本次评估采用重置成本法对上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③标的公司长期投资-上海立稀液压控制装备有限公司。根据上海立稀液压控制装备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股东为袁才富及蔡瑾。本次评估依据上海德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沪德祐法字第02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并经股东袁才富、蔡瑾同意后,本次评估把上海立稀液压控制装备有限公司作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截止评估基准日工商登记的股东尚未变更 ⑵ 详细请参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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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本项目标的公司除转让方外有10个股东,其中,9个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630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1)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须继续履行。(2)受让方须承诺受让后配合标的公司保持现有经营团队稳定,同意标的公司接受其所有在册在岗员工,维持并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和各项福利待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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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9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并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除保证金外)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同意的除外)。②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转让方同意的除外)。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股权交易价款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结算。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完成日止,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经专项审计后,由转让方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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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境内合法有效存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法人,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以2011年度审计报告为准),现无液压阀制造能力,不具备同种产品竞争性。 2.受让方有良好商业信誉,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信证明。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4.举牌前三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而受到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该“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89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现代农业装备成套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130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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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电气集团现代农业装备成套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389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410000*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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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让方应为境内合法有效存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业法 人,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以2011年度 审计报告为准),现无液压阀制造能力,不具备同种产品 竞争性。 2.受让方有良好商业信誉,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 付能力,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 须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 挂牌价格的资信证明。 3.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 方式举牌受让。 4.举牌前三年内无因重大违法、违纪经营而受到处罚,无 不良信用记录。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标的公司 其他股东的受让资格不受该“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