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1064%股权(500万股)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上海/浦东新区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09-10-31 至 2009-11-18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注册资本 | 470000.000000(万元) |
注册时间 | 1999-08-18 |
注册地点 | 商城路618号 |
法人代表 | 祝幼一 |
股权构成 | 1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3.81% |
土地建筑 | 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人员情况 | 3500人 |
评估净资产 | 1697691.000000(万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09-06-30 |
律师事务所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
评估师事务所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 |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
批准文号 |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
---|
重要事项揭示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举牌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以下交易条件条款中所涉及的“通过资格确认”系指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经上述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参与本次股权交易;但其最终获得本股权的受让资格尚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3、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证券公司的主要监管规定。除此之外,不排除其它监管规定中尚存在对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监管机关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终应以监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及《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本次评估选取市场比较法作为本次评估结论,500万股对应的评估值为5100万元。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5210386797
- 手机:15210386797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法人,不得采用委托、信托和联合方式举牌受让。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无不良商业信用、经营行为纪录,表示受让意愿时未涉及重大法 律诉讼。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各项资格条件。 转让基本要求 1.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应在递交举牌申请的同时,以货 币资金形式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支付到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 挂牌截止日17:00为准)。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 的意向受让方,则上述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交易 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若 意向受让人递交保证金后,其受让资格未通过确认,则该保证金在 其受让资格未通过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无息退还。 2.本项目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电子竞价 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意向受让方应在通过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追加递交竞价保证金 人民币1250万元至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通过竞价交易方式确定的 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全部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余意向 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交易所规定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 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将股权转让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通过交易所一次性付清 结算。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未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已支付的股权 转让款于接到未批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 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后,即为对如下 内容做出承诺: 若非转让方原因,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让方和交易 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举牌申请 的;(2)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 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 方对起始价格均不应价的;(4)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由产权交易基准日起至产权转让完成日止,其间标的企业产生的 经营性盈亏及风险均由受让方按其受让股权的相应比例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