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中鑫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22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浦东新区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1-03-01 至 2011-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中鑫实业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市-市辖区(浦东大道1623弄25号202室) | |||||
法定代表人 | 高爱民 | |||||
成立时间 | 1994-02-2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3374355-3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百货、针纺织品、电器机械、纺织原料(除棉花收购)的销售,商务咨询,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
职工人数 | 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85% | ||||
2 | 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5%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09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92.57 | 16.83 | 13.2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63.37 | 287.61 | 875.76 | ||||
审计机构 |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0-12-31 | 21.54 | 15.05 | 12.0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138.15 | 279.45 | 858.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同仁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0-12-18 | |||||
评估基准日 | 2010-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155.23 | 1018.25 | ||||
负债总计(万元) | 301.55 | 301.55 | ||||
净 资 产(万元) | 853.68 | 716.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16.7(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北京纵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中关村软件园信息中心A座2304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林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93938.5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08-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08-9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宣武区[110104]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1号高新大厦16、19层 | |||||
法定代表人 | 李宝林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70024380-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089 | |||||
批准单位名称 | 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71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受让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交所指定帐户缴纳挂牌金额30%的交易保证金,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额成交价款。 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受让成功后同意标的公司继续聘用标的企业现有职工。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完成向北交所申请将转让总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的全部手续。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接受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所述全部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15.4万元 | |||||
交纳方式 | 现金、支票、汇票、网上支付、本票、银行保单、等等其他方式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受托会员 | 经纪会员名称 | 北京德和永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经纪会员联系人 | 王欢 | 联系电话 | 66295620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北京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王阔 | 联系电话 | 010-66295765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马晶波 | 联系电话 | 010-66295735 | |
交易机构传真 | 010-66295588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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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德和永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欢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629562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29558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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