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0298%股权(200万股)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上海/浦东新区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0-08-27 至 2010-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企业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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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注册资本 | 671576.000000 (万元) | ||||||||||||||||||||||||||||||||||||||||
注册时间 | 1996-09-16 | ||||||||||||||||||||||||||||||||||||||||
注册地点 |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 ||||||||||||||||||||||||||||||||||||||||
法人代表 | 丁国荣 | ||||||||||||||||||||||||||||||||||||||||
股权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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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人员情况 | 3000人 |
账面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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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资产 | 6121.434060 (万元) |
评估总负债 | 6121.434060 (万元) |
评估净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10-02-28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评估师事务所 | 上海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 | 省级其他部门 |
批准文号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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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0.000000 (万元) |
重要事项揭示 | 1、上海汇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汇信评报字(2010)第108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未能对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资产清查。评估中主要根据近期同行业法人股转让情况以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和财务报告进行推算,推算中运用了评估的相关方法进行测算。2、按照相关规定变更股东应到上海证监会报备。3、意向受让人须自行对照国家关于证券类公司股权变更的规范和要求,若因意向受让人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法变更的,由意向受让人自行承担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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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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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91033933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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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 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等规定的相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 《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机构字[2006]117号)及《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 备工作指引》等。 2.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市场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 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诉讼风险,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人递交举牌申请,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 必须向交易所交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 让资格。若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 转为履约保证金。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 上述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通过拍卖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 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由交易所直接给付出让 方,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易所返还。 2.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 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 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 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若本项目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在交易所 的拍卖会员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转让,拍卖公 告将于本公告同时发布。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最 终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 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项(含前期支付的保证 金)通过交易所支付给出让方;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未批准其受让 标的股权,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于接到未批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由出让方无息返还。 4.为保护出让方的合法利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杜 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 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 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让人有权全部扣除意向受让人 交付的保证金:(1)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受让手续后单方撤回受 让申请的;(2)转让挂牌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 让方时,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拍卖 程序的;(3)意向受让人最终被确认为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原 因,受让人未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4)意向受让人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除以上 情形外,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三 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无息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