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及4860万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
所在地区: | 上海/徐汇区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09-11-13 至 2009-11-2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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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注册资本 | 1000.000000(万元) | ||||||||
注册时间 | 2008-08-07 | ||||||||
注册地点 | 芜湖市新百大厦银联商务中心808室 | ||||||||
法人代表 | 姚建强 | ||||||||
股权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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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经营);物业管理(凭资质经营);建材、装饰材料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
人员情况 | 21人 |
账面总资产 | 22930.9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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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总负债 | 67.380000(万元) |
账面净资产 | 833.380000(万元) |
评估总资产 | 23079.410000(万元) |
评估总负债 | 22164.910000(万元) |
评估净资产 | 983.190000(万元) |
评估基准日 | 2009-04-30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
评估师事务所 | 上海万隆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 | 上海市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号 | 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 | 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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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揭示 | 1、本项目总挂牌价格为5660万元,其中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80%股权挂牌价格为800万元及4860万元的债权。 2、根据“沪万隆评报字(2009)第121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欠出让方上海兴现房地产有限公司债务共计22160万元债务。评估基准日后,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归还300万元,现标的公司尚欠出让方21860万元债务。 3、除出让方挂牌转让的4860万元债权及标的公司已归还的300万元外,标的公司尚欠出让方债务17000万元,该部分债务的具体归还方式及期限见下述转让基本要求。 4、标的公司拥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的地块为商业用地,截至本项目挂牌前土地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至标的公司名下,土地开发条件尚不成熟。 5、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6、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及担保承诺函(范本)已在交易所备案。 7、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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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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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兴现房地产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廖先生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52103867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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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 转让基本要求 1.如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表示受让意向,则意向受让 方在资格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缴纳总挂牌价格的30%,约合人民币1700万元作为首付款,且须在两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如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产生二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则在挂牌公告期满后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意向受 让人须按出让文件规定,在递交竞买文件截止日前向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缴纳总挂牌价格的30%,约合人民币1700万元,其中20%部 分,约合人民币1130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 让方的,上述1700万元即作为本项目首付款。 3.股权及债权转让总价款的余款受让方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 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两个工作日内付清,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待受让 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生效。 4.若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视为受让方自动放 弃受让,受让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总挂牌价格的20%。 (1)未按上述约定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未能在产权交易合同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两个工 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未按上述约定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5.上述未包含在本项目总挂牌价格中的标的公司的债务17000万元, 已由标的公司原股东芜湖锦城置业有限公司指定担保方在其取得受 让资格后,对上述17000万元标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 以上情况,根据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意向受让方在举牌时,须出 具相应的担保承诺函,并提供相应的可供质押(或抵押)的资产作 担保,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一个月内若标的 公司不能支付,则由受让方或其指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