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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交所 > 上海 > 黄浦区
【项目名称】上海杉德金卡信息系统科技有限公司3. 52%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黄浦区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0-03-30 至 2010-12-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参股企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注册资本13921.5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2000-05-15
注册地点上海市田林路487号22号楼401室
法人代表丁萍
股权构成
1
上海杉瑞投资有限公司24.93%
2
上海巍康新技术有限公司15.75%
3
沈树康14.53%
4
上海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1.34%
5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77%
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领域内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及产品装配、修理,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家用电器、照相器材、文教用品销售,金融终端的研发,金融终端机具的生产,电子信息设备、税控器、税控收款机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地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实业投资。(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人员情况313人
账面总资产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账面净资产26159.050000 (万元)
评估总资产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评估总负债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评估净资产35695.000000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9-06-30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
评估师事务所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央其他部委
批准文号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年度审计报告:
2007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12964.200000万元3715.600000万元3341.22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29557.924945万元9662.867293万元19895.057652万元
2008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18431.180000万元4213.960000万元3765.96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44720.122200万元12054.604140万元32665.518060万元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09-06-305350.310767万元-882.932184万元-1016.900553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年报35089.550957万元8930.502944万元26159.048013万元
总负债业务无法提供 (万元)
重要事项揭示其余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慧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王女士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52111178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人应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方递交举牌申请后,必须在出让方确认其受让资格的3个 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账户交付人民币67.32万元作为举牌保证 金。(1)如果挂牌截止后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则其举牌保证金 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2)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 方,则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竞买文件》截止日之前的规定日内向 交易所指定账户递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403.92万元(前期支付的举 牌保证金67.32万元可自动转为部分竞价保证金,最终确定的受让方 支付的竞价保证金将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 证金由交易所全额返还)。如意向受让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后不继续 参与竞价或不履行缔约责任的,则扣除403.92万元保证金给出让 方,作为补偿出让方的损失。 2.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款的100% (此前已交付交易所指定账户的举牌保证金或者竞价保证金可自动 转为部分转让款)划至交易所指定帐户,由交易所转付给出让方后 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如果挂牌截止后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在签定 产权交易合同后,不按约定足额支付转让款的,则其递交的举牌保 证金67.32万元归出让人所有,本项目终止。 4.如果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在最终确定的受让人出 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则其递交的保证金中的403.92万元归出让 人所有,本项目终止:(1)最终确定受让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不与出让人签定产权交易合同的;(2)签定产权交易合同后,不按 约定足额支付转让款的。 5.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继。 6.由交易基准日起至股权转让完成日止,期间产生的经营性盈亏及 风险由受让方按受让股权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