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252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2381%)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337-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6-07-13 至 2016-07-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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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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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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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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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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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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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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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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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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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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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下属被投资单位众多,但由于出让方所持股份较少,为不具有对标的公司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无法对标的公司及下属投资单位进行现场核实,无法进一步取得标的公司下属被投资公司的相关资料,出让方也无法提供对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工作条件,标的公司也未提供未来现金流的预测,故本次评估采用股利折现法进行评估。因此收益法评估结论系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标的公司近年审计报告和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分析得出。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递交举牌申请后,应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付人民币60万元作为交易保证金。挂牌期满后如仅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人,则采用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在挂牌公告期满后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意向受让人所递交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产生最终受让人后,受让人递交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递交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人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剩余的部分价款须在转让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期限内一次付清。 3.为保护出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保护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利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人,出让人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举牌,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 (1)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受让手续后(即交付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意向受让人最终被确认为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原因,受让人未与出让人达成《产权交易合同》的; (5)出现其他违反产权转让相关规则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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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是中国境内注册并续存的独立法人或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市场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人不得采用联合受让或信托、委托等方式进行交易及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70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238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2381%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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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王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265727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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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人应是中国境内注册并续存的独立法人或者自 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市场信用、商业信 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人不得采用联合受让或信托、委托等方式进行 交易及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