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电气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43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军工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6-06-15 至 2016-07-1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证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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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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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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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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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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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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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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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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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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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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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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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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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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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公司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雁荡路6号21室的办公场地系向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承租,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电气集团置业有限公司需收回此办公场地,不再租借给新的标的公司。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⑴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揭示: ① 标的公司提供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工程展示壹级资质证书》,无账面价值,其中:《广告经营许可证》已于2004年3月11日到期,该证书已过期,根据企业介绍,现已实施证照合一,无需单独办理;《工程展示壹级资质证书》已于2015年6月30日到期,截至评估报告日,公司尚未提供展期申请,根据《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展示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标准及细则》(2011年4月6日),评估基准日公司的注册资金、展示收入、技术人员配置均未达到工程展示壹级资质申请标准,且根据该细则,“资质等级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企业应自觉申请复评,逾期失效”。故本次评估评估值为零元,提醒报告使用人注意。 ② 期后事项:根据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沪电(2015)15号《关于同意上海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所持上海电气广告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原上海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所持上海电气广告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划转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至此,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股权,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⑵ 详细请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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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 ||||||||||||||||||||
管理层(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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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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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法人) | 是 | ||||||||||||||||||||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 否 | ||||||||||||||||||||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标的公司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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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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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5.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即交易价款中除保证金以外的部分)后作为部分交易价款。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本次产权转让的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完成日(即“交割日”)定义为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所在月的最后一天,交割日后受让方才可参与经营管理。 6.在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止,期间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或亏损经专项审计后,由转让方承接。 7.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交割日后一个月内标的公司应当搬离办公地雁荡路6号21室,并按原支付方式结清房屋租金;如确有困难需要延期,应与电气置业协商,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为确保按时搬迁,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接受《搬迁保证合同》内容,并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签订《搬迁保证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 8.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新公司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即在企业名称中不再含有“上海电气”冠名字号,并同时完成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变更,以及企业相关许可证及资质证书的变更。 9.本项目为现状转让,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已办理产权受让申请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全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标的公司之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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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股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的存款余额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应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5.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346号12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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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电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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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财务状况良好、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在向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 具的时点为本股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价格 的存款余额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 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应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经营记 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 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 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