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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3.34%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6SH100830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不限
  挂牌日期:   2016-02-02 至 2016-03-0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559号2幢6楼6011室
  法定代表人 尹洪刚
  成立时间 2003-04-21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9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软件设计,计算机、数字电视产品、消费类电子产品开发、系统集成,数字电视、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内的八技服务及新产品的开发、研制、销售,数字、电子高科技产业领域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103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数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31%
  2
  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4.74%
  3
  宁波新自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35%
  4
  上海张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85%
  5
  孙军   5.96%
  6
  上海慧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34%
  7
  上海交大企业管理中心   3.16%
  8
  上海新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2.76%
  9
  张文军   1%
  10
  夏平建   0.53%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035.363807万元   -3435.909012万元   -2338.030947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226.745575万元   9013.882498万元   2212.863077万元
  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3647.139800万元   -5209.490663万元   -4190.221225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1706.852669万元   7155.958645万元   4550.894024万元
  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11-30   19355.384258万元   6172.286018万元   6267.346396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3802.942377万元   5351.216070万元   8451.726307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5-12-28
  评估基准日 2015-06-30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4936.871165万元   5324.328133万元  
  长期投资
6459.147598万元   8991.026503万元  
  固定资产
622.043347万元   736.822000万元  
  无形资产
41.922305万元   3420.082305万元  
  其它资产
104.956000万元   104.956000万元  
  资产总计
12164.940415万元   18577.214941万元  
  流动负债
9431.320489万元   9435.698389万元  
  长期负债
1434.678033万元   1434.678033万元  
  负债总计
10865.998522万元   10870.376422万元  
  净资产
1298.941893万元   7706.838519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57.408407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本项目申请信息发布期间,标的企业财务资产状况没有发生需要说明的重大变化。
2、本项目标的企业除转让方外有9个股东,其中,3个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在信息发布期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均视为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共存在9笔银行借款,账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4,065,813.91元,评估值合计为24,109,592.91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公司长期投资单位之上海高清芯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值797,408.71元,坏账准备为797,408.71元,账面净值为0.00元,明细共1项,系上海高清芯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收上海高清数字技术创新有限公司货款。欠款对象上海高清数字技术创新有限公司系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东交大产业集团的子公司,企业催讨中,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本次评估为零。
(2)公司长期投资单位之上海高清芯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账面值1,810,023.37元,系上海高清芯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应付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往来款,上海高清芯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为197,725.88元,上海高清芯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该笔债务的可能性很不大,本次评估值为零。
(3)公司长期投资单位之上海高清芯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存货根据企业提供相关报废凭证,购买于2003年,生产及项目管理部因存放时间过久,已不能正常使用,在2009年做报废处理。
(4)公司长期投资单位之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770,770.00元,系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应收交大国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货款,交大国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子公司,但由于该笔款项账龄较长,能够收回的可能性极低,此次评估值为零;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19,100.00元,系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应收上海毅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上海毅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但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该笔账款可收回可能性极低,本次评估值为零;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36,000.00元,系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沈阳博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货款,由于账龄较长,且多年无账务往来,能够收回的可能性很低,本次评估值为零。
(5)公司长期投资单位之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308,974.36元,欠款对象交大国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上海高清数字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子公司,但由于该笔款项账龄较长,能够收回的可能性极低,本次评估值为零;李文华、夏劲松系被评估单位股东,将承担该笔款项的收回问题;对于其他款项,由于账龄较长,且多年无账务往来,能够收回的可能性很低,本次评估值为零。
(6)公司长期投资单位之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帐款及其他应付款,鉴于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总资产为56,285.43元,上海奇普科技有限公司无力偿还该笔债务的可能性很大,本次评估值为零。
(7)具体内容详见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详见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完成日(以标的企业新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准)止,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计人民币8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竞买人递交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内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外籍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内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证明的,出具日期须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第1-4条的限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84.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慧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55号6楼A座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3.34%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3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慧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内资企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外籍自然 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内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 存款证明(如为多份证明的,出具日期须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 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 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企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第1-4条的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