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外环石油有限公司36%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5SH101456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5-12-29 至 2016-01-2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东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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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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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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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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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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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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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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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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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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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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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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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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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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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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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原股东中海油星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未放弃优先购买权;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老干部活动室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项目采用收益法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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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公司的土地系租用土地,由于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故截至基准日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公司于2000年5月29日和上海通畅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公路用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每年公司向上海通畅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交纳土地租赁费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租用年限暂定为20年。但2008年8月12日上海通畅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已工商注销,2012年-2014年土地租赁费每年10万元均支付给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2012年的执收单位为上海市公路管理处,2013年和2014年的执收单位为上海市路政局。外环加油站的营业期限将于2020年1月26日届满,《公路用地租赁合同》项下加油站用地能否续租存在不确定性。若不能续租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将妨碍外环加油站的持续经营,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2)上海市路政局工会委员会(原上海市公路管理处工会委员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老干部活动室2012年至2015年均和中海油星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将其在上海外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股份委托中海油星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约定2012年至2015年每年中海油星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给工会委员会的上海外环石油有限公司委托经营费用分别为69.98万元、72.08万元、74.24万元和76.47万元(税前),上述费用直接由中海油支付,公司并不做账务处理,2012年-2014年度委托经营费用已按合同支付,2015年的委托经营费用尚未支付,委托经营合同不作为本次经济行为发生后的经营依据,未来股东获利将按实际经营情况决定,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 (3)公司从中海油星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采购的汽油和柴油的价格为双方的协议价,2012年-2015年10月公司92号汽油、95号汽油和0号柴油的批零差价如下: 单位:元/吨 品种 92号汽油 95号汽油 0号柴油 2012年 315.55 257.13 120.09 2013年 307.48 611.87 121.66 2014年 431.09 245.39 159.53 2015年1-10月 269.39 733.61 154.34 市场批零差价波动较大,若批零差价发生变化,则公司利润情况将受其影响变动,本次采用网络公开发布的市场汽、柴油批零价差以对未来进行预测;本次对于未来年度油品销量按基准日水平进行预测,若未来油品销量发生变动,则公司利润情况将受其影响变动。 (4)公司账面存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均为自建所得,由于土地系公路用地,故无法取得上海市权威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根据站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沪规建980413号),建设单位为上海通畅高速公路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被评估企业的原股东,现已注销。其中,站房(罩棚)建成于1999年,为钢结构;厕所工程(油站办公区域)是在原有的厕所基础上改扩建而成,厕所部分权属不归企业所有。因资产建造时间较早,相关的工程决算、施工合同、报价审价单等资料均无法提供,建筑物面积等相关数据均以公司提供及现场测量为准。 (5)根据外环加油站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方中海油星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直接委派执行董事及监事,不由股东会选取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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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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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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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出让方的付款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价款一次性支付到出让方指定的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日期间,标的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出让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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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企业参与举牌受让。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市路政局工会委员会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武宁路915弄1号 | ||
经济类型 | 其它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工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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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市路政局工会委员会
- 企业规模:28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瀛超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2657272-39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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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本项目 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 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企业参与举牌 受让。 6.除有法律法规规定外,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受让资格不受上述“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