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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上海研西印刷厂有限公司5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5SH1008244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上海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广播业
  挂牌日期:   2015-12-21 至 2016-01-0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上海研西印刷厂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陆镇横仓公路855号
  法定代表人 奚绮华
  成立时间 1990-10-26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83280188-X
  经营范围
出版物印前、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印后、包装印刷、其他印刷,手工折纸裁切、加工,纸张、印刷耗材(除有毒危险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职工人数 2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   51%
  2
  上海西口印刷有限公司   49%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4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192.470000万元   -569.000000万元   -752.77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723.980000万元   1446.810000万元   -722.83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765.050000万元   -197.980000万元   -194.9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298.440000万元   1248.500000万元   49.94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5-10-31   1413.990000万元   -202.460000万元   -196.85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739.690000万元   1659.360000万元   -919.67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上海利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上海宣传文化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核准(备案)日期 2015-12-14
  评估基准日 2015-08-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867.970000万元    
  固定资产
14.550000万元    
  资产总计
882.520000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流动负债
1817.400000万元    
  负债总计
1817.400000万元   业务无法提供  
  净资产
-934.880000万元   248.00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26.48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公司股东上海西口印刷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放弃老股东优先受让权 2、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内向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人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受让,也不得以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3.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4.意向受让人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
  注册地(住所) 新闸路1209弄60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5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5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徐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 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人不得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受让,也不得以委托 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3.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4.意向受让人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