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智德盛投资顾问(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商榻)商榻北路250号1幢206、207室 |
法定代表人 |
徐宝平 |
成立时间 |
1995-11-29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625.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63056630-8 |
经营范围 |
民航各类专业教育、培训(具体内容详见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会议接待,办公用品、日用百货、飞机、航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46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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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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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4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478.096295万元 |
-3069.384895万元 |
-3027.096086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9651.991567万元 |
23880.825932万元 |
-14228.8343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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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5-05-31 |
|
-512.852494万元 |
-514.428577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4939.400493万元 |
29682.663435万元 |
-14743.26294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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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6-25 |
评估基准日 |
2014-06-30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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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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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6673.940000万元 |
6286.48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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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2317.220000万元 |
2445.0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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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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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446.150000万元 |
1630.4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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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9437.820000万元 |
10362.42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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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20548.510000万元 |
20548.5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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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
负债总计 |
20548.660000万元 |
20548.660000万元 |
|
净资产 |
-11110.840000万元 |
-10186.2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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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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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十二、特别事项说明”:由于企业房屋建筑物因其所在土地为租赁性质而无法办理产权证,本次对房屋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确认;土地系向建德千岛湖通用机场有限公司租赁,租赁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于被评估企业前几年连续亏损,培训的在职飞行员很少,无法支持企业的航拍、游览等飞行业务,同时土地续租及未来是否有房屋补偿存在不确定性,遵循谨慎原则,本次评估以该建筑物的建成日期至土地租赁期截止日期确定该建筑物的可使用年数。 |
其他信息 |
因标的企业的两个股东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解决此问题而提起法律诉讼,现两股东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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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8.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4.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③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④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部门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4.本项目不接受委托、信托受让或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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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4.4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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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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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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