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闵行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上海华舒物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闵行区北翟路2819号 |
法定代表人 |
金凤明 |
成立时间 |
1995-05-03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其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60448-3 |
经营范围 |
物业服务,小型饭店(限分支机构经营)。(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职工人数 |
73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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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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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117.755236万元 |
-170.058047万元 |
-39.940747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2.965222万元 |
722.371740万元 |
-569.3865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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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514.069100万元 |
-116.461980万元 |
-101.461980万元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158.760040万元 |
688.205811万元 |
-529.44577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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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3-02-28 |
63.889068万元 |
8.849221万元 |
27.914344万元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59.732424万元 |
701.204598万元 |
-541.47217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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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上海新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闵行区华漕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3-20 |
评估基准日 |
2012-06-30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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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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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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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172.190000万元 |
189.58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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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702.050000万元 |
368.41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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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529.860000万元 |
-178.83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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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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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1.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企业建设银行的净房款专户,专户余额220,428.99元,在评估时将其并入资产负债表。
2.上海华舒物业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大部分科目帐龄较长,有的达8年到10年,因企业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及履行核销手续,故本次评估以帐面值列示.其中其他应付款---长宁市政金额较大,为4,941,977.00元.经评估人员了解该笔金额分为两笔,上海华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净房款3,117,142.07元及长宁市政公司净房款1,824,834.99元.同时上海华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证明其帐面无对上海画舒物业有限公司债权。
3.本次评估范围中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实际用途为自用办公,公益性老年活动室或出租经营.因法定用途不明晰,故房屋建筑物仅评估建安重置价格,不包括土地及预期收益价值。 |
其他信息 |
根据标的公司2013年3月19日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上海华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上海华舒物业有限公司50%股权经评估后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金凤明。现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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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0.0001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标的企业现有职工73名。受让方须同意股权转让后的标的企业与现有职工签订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人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与联交所可按实际损失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5.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内地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
3.意向受让人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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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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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闵行区华漕自来水管理站 |
注册地(住所) |
闵行区华漕镇 |
经济类型 |
集体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集体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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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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