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44%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739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上海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04-02 至 2013-04-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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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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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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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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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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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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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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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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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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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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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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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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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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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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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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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2008年5月20日,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与曹向东签订了《经营责任书》,由曹向东出任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双方确定,曹向东每年上缴利润100万元,如利润不足100万元,曹向东以个人资金补足。该协议至2011年5月30日终止。2011年5月30日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与上海添语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经营合作协议书》,约定期限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3年5月30日止,上海添语文化艺术咨询有限公司承诺每年上缴利润保底数为人民币200万元,市场风险由其承担。2008年5月30日至今,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都以上述承包制进行经营,公司所获得的净利润是固定的。拍品的组织和征集,竞买客户资源的招商、组织和服务均由曹向东负责提供。 2、根据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公司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沪宏会师报字[2012]第HZ1438号),自2008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曹向东任期内,财务收支情况为: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为19,719,670元,预付账款1,780,200元,其他应收款62,600.43元,应付账款为20,568,546.77元,其他应付款为3,682,211.60元。公司总经理曹向东承诺在其经营公司2008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拍卖中所产生的争议事项以及损失由其承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拍卖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且该些人员年龄不可超过70岁,注册资本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可经营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应逐年减少聘用离退休人员,从2006年12月30日起,各文物拍卖企业报请年检或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目前企业5名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中已有1名过世,其余4名即将超过70岁,近年来,国家相关机构未新增核批该资质,故该资质在行业内较为稀缺。企业拍卖资质至2006年已过期,但由于国家对该资质的监管及审批比较混乱,截止至评估基准日,该资质虽过期但仍可在行业内使用,在以后年度中该资质能否继续的使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4、企业固定资产—车辆设备中序号2的“帕萨特轿车SVW7283HKI”,车牌号为沪DP7135,该车辆由于曾经有过2次较大的碰撞事故,关键部件有严重的损坏。由于该车已进入老化维修期,维修保养费用较大,企业原考虑于2009年后将其专卖,未对其进行维修保养,2010年9月至今该车未通过车辆年检,现已无法上路行驶,实属报废车辆,本次评估按报废车辆进行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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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909.48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第四部分“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第5条相关规定有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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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第四部分“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条件第6条相关规定有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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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2.844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同意继续履行标的公司与现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包括或有的)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受让方不得向出让方追索。 7.自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期间,标的企业任何净资产的盈亏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向出让方追索。 8.意向受让方如受让本项目,需一并受让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41%股权项目和上海敬华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15%股权项目。 9.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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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5年以上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3000万元以上相关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近三年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4.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连续盈利。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2.844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威海路75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事业法人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4%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4%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市委宣传部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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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 企业规模:12人
- 负责部门: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闵春煜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33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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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5年以上的境内企业 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3000万元以 上相关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近三年无重大诉讼, 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4.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 连续盈利。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 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