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宝英新控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内蒙古平煤阿鲁科尔沁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成立时间 |
2009-12-14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4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69594112-1 |
经营范围 |
建材销售,煤矿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
职工人数 |
1900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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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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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57411.340000万元 |
37411.340000万元 |
20000.000000万元 |
|
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2-12-31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59029.540000万元 |
25029.540000万元 |
34000.000000万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1-18 |
评估基准日 |
2012-03-31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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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项目 |
|
流动资产 |
1144.170000万元 |
1144.170000万元 |
|
固定资产 |
615.730000万元 |
709.360000万元 |
|
无形资产 |
18529.010000万元 |
19526.890000万元 |
|
其它资产 |
38292.840000万元 |
36796.480000万元 |
|
资产总计 |
58581.740000万元 |
58176.900000万元 |
|
流动负债 |
24167.700000万元 |
24167.700000万元 |
|
负债总计 |
24167.700000万元 |
24167.7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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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34414.040000万元 |
34009.2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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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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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其他重要事项说明披露如下:截至2012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尚处于建设期,爱民温都煤矿的预算金额为940,000,000.00元,实际投资382,928,430.93元,实际投资占预算金额的比例为40.74%,投资建设尚未结束,公司尚未开始采矿运营,故本公司无利润表。
(2)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披露如下:企业申报评估的范围内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属于其所有,对于因该部分资产权属可能造成的纠纷与评估机构无关。对于该部分资产,其面积是企业根据现场测量情况进行申报的,对企业申报面积,评估人员进行了抽查核实后以企业申报面积进行评估,如未来企业办理相关产权证书时其面积与申报面积不符,评估结果应根据产权证书载明的面积进行调整。 |
其他信息 |
无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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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10202.76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60.82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首期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首期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首付价款为成交总价款的30%(含已支付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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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60.828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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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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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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