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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华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4SH1007759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黑龙江   所属行业:   电力工业
  挂牌日期:   2014-12-22 至 2015-01-19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黑龙江省华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 方正
  成立时间 1996-07-1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6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中型
  组织机构代码 12803427-7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从事电力及其他项目的开发建设;购销电力设备及材料、建筑材料、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等(需许可证审批除外)、冶金产品(以上项目需国家审批除外)。
  职工人数 118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80%
  2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
  3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5%
  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5%
  5
  黑龙江省龙源电力开发公司   1%
  6
  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公司   1%
  7
  黑龙江龙源电力技术开发公司   1%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370.580000万元   1967.310000万元   1478.49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94425.090000万元   29691.900000万元   64733.190000万元
  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4-11-30   3856.570000万元   3964.310000万元   3703.53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99309.320000万元   30872.600000万元   68436.72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兴天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4-09-05
  评估基准日 2014-05-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48652.140000万元   48652.140000万元  
  长期投资
44970.000000万元   36681.600000万元  
  固定资产
1059.670000万元   3766.540000万元  
  无形资产
14.060000万元   15.940000万元  
  资产总计
95495.810000万元   90749.380000万元  
  流动负债
30242.280000万元   30242.280000万元  
  负债总计
30242.280000万元   30242.280000万元  
  净资产
65253.530000万元   60507.10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605.071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3、评估基准日,扩建工程依兰(三期)已经开展了项目前期工作,但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该项目尚未取得省发改委正式核准文件,本次评估未考虑扩建项目给公司带来的收益。”
“4、对于华富电力公司参股24%的海南方圆水世界公司,投资金额为480万元,账面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评估人员经过核实了解到该公司已多年无法联系上,华富电力公司实质上已失去对该公司的影响,因为本次评估也全额计提了评估风险损失。”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605.071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1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81.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公司
  注册地(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红军街63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公司
  • 企业规模:118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 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