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钢集团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7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69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吉林/吉林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3-09-06 至 2013-09-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钢集团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516-1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光 | |||||
成立时间 | 2008-12-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60772-2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碳纤维生产及制品加工、销售;碳纤维技术咨询。 | |||||
职工人数 | 17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70% | ||||
2 | 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39.9 | -2595.82 | -2518.3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9285.8 | 27577.01 | 11708.79 | ||||
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7-31 | 933.12 | -2847.03 | -2896.07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8177.77 | 19339.67 | 8838.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8-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3-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0669.48 | 31105.7 | ||||
负债总计(万元) | 21491.43 | 20811.75 | ||||
净 资 产(万元) | 9178.05 | 10293.9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7205.76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 | |||||
法定代表人 | 贾宝军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51579.8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冶金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449-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4493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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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7205.77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交纳交易保证金2161.73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②成功受让股权后,同意《中钢集团江城碳纤维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且同意标的企业三年内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③近三年企业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3、转让方为标的企业1.58亿元长期借款提供担保,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负责为标的企业的上述长期借款提供担保,并获得金融机构同意,解除转让方的担保责任。自转让方解除上述担保责任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助标的企业到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交易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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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从事炭素行业的企业法人。(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壹亿元人民币。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须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在挂牌公告期间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受让方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方式参与举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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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161.73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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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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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173 人
- 负责部门: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联系人:巴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268760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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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从事炭素 行业的企业法人。(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 法人,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壹亿元人民币。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须提供银行机构出具的在挂牌公告期间不 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且受让方不得采用隐名委托 方式参与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