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电吉林龙华龙井热电厂已关停1-3号机组实物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624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吉林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7-23 至 2014-08-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详见《实物资产转让清单》 | 所在地 | |
规格型号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5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4-08-05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因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的;(5)签订上述合同后未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6)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7)在现场实物交接过程中无上述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重大情形发生,不按时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或廉洁保证金并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的;(8)意向受让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9)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产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最终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事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由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代表人)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递交申请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金证明。 2.意向受让方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1)具有废旧物资经营的相应资质(以营业执照为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人民币;(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电力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火电设备安装工程贰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叁级及以上资质。(若意向受让方为联合受让体,则需共同满足以上全部资质条件)。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共同竞买时,各联合受让体成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竞买人的竞买文件及受让后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要件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并将该联合收购协议随受让文件一并递交给北京产权交易所; (3)联合体成功受让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为履行合同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受让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提交受让申请。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受让申请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受让申请将被拒绝;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提交受让申请。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审查结果为准)。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处置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3台发电供热机组,装机容量为1.5万千瓦。其中:1号机组建于1998年容量0.6万千瓦,2号机组建于1989年容量0.3万千瓦,3号机组建于1958年容量0.6万千瓦。机组于2013年5月正式关停。依照国家能源局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标准,1、3号机组烟囱、2号机组除尘器及烟道,目前已拆除存放在现场。其中机械设备第321项装载车、车辆第1项桑塔纳轿车现场已无实物,并不影响此次转让价格。 2.处置资产物为已关停机组的部分资产,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3、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实物资产转让清单》等备查文件。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临时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需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递交意向受让申请材料。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未能成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将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和《保廉合同》,并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3.全部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和组织进场施工。 4.因拆除电力设备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受让方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为确保拆除的顺利进行,受让方在签订《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进场拆除之前,需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50万,廉洁保证金20万。待正常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 5.拆除施工工期自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当天算起90天(含节假日)。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转让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受让方须对转让设备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现场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为保障厂区的安全秩序,转让方按《现场踏勘管理方法》组织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应按以上办法申请现场踏勘的时间,不按规定时间内踏勘的,转让方不予接待,现场踏勘时应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 7.意向受让方承诺用其自身对公账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安全拆除保证金、廉洁保证金。 8.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交易税费待受让方拆除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固定资产报废处置专项发票(不能用于增值税抵扣)。 9.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附件所列,并经签字盖章后的《承诺函》。 10.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在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11.意向受让方同意北交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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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王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810557260
- 手机:13810557260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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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续存的企业法 人,或由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 受让体。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代表人)须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递交申请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挂牌期间任 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资金证明。 2.意向受让方应满 足以下资质条件:(1)具有废旧物资经营的相应资质 (以营业执照为准),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人民币; (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壹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公安 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电力工程施工贰级及以上 资质或火电设备安装工程贰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 施工叁级及以上资质。(若意向受让方为联合受让体,则 需共同满足以上全部资质条件)。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 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共同竞买时,各 联合受让体成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竞买人的竞买文 件及受让后签署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安全拆除协议等要 件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 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 任,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并将该联合收购协 议随受让文件一并递交给北京产权交易所; (3)联合体成 功受让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为履行合同向转让方承担连 带责任; (4)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 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 行; (5)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 交受让申请,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提 交受让申请。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受让申请和与此有关的 联合体的受让申请将被拒绝;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 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 司,不得同时提交受让申请。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 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或个人(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 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审查结果为准)。 5.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