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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20.5万股股份(4.13%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3BJ1005394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吉林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3-01-10 至 2013-02-06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吉林省(吉林省临江市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 赵海东 
成立时间 2004-04-27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5343.75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 759326663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销售;镁渣砖、镁渣小型空心砌块生产、销售(以上项目中需国家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职工人数 278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赵国安 47.39%
2 章秋生 10.77%
3 北京润佳华商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0.53%
4 杨帆 9.28%
5 北京泽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26%
6 金焰 5.01%
7 姚丹滨 4.21%
8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4.13%
9 连志明 3.42%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4281.97  3464.81  3120.1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5570.44  13555.9  12014.54 
审计机构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10-31  13058.29  3345.01  2935.64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33561.45  13339.56  20221.88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北京天海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科学院 
核准(备案)日期 2012-12-18 
评估基准日 2012-10-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33561.45  -  
负债总计(万元) 13339.56  -  
净 资 产(万元) 20221.88  31537.36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302.5(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吉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吉林真然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标的企业详细情况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吉林省[220000]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5625号 
法定代表人 安立佳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15156 
经济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事业法人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 605100098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4.13%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13%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中央其他部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科学院 
组织机构代码 00001471X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决议类型 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371.51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付款通知书的。⑤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要提供由境内银行出具挂牌公告期内某一时点的存款证明,意向受让方的银行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价格,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应就如下事项作出承诺(标的企业现有股东除外):(1)意向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定义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0号令)与标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与标的企业现持有股份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3)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与转让方及转让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4)意向受让方最近3年无不良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经营行为记录(包括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和海关等方面的行为),未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则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全体合伙人)最近5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6)意向受让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股东的条件,并不会对标的企业上市进程造成重大影响。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11.45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 企业规模:278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郭智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65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 2、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要提供由境内银行 出具挂牌公告期内某一时点的存款证明,意向受让方的银 行存款余额不低于挂牌价格,并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 3、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应就如下事项作出承 诺(标的企业现有股东除外):(1)意向受让方及其关 联企业(定义参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0号令)与 标的企业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意向受让 方及其股东与标的企业现持有股份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3)意向受让方 及其股东与转让方及转让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不存在 关联关系;(4)意向受让方最近3年无不良的银行信 用、商业信用、经营行为记录(包括工商、税务、土地、 环保和海关等方面的行为),未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5)意向受让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如受让方为有限合伙企业,则指执行事务 合伙人及全体合伙人)最近5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6) 意向受让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公司股东 的条件,并不会对标的企业上市进程造成重大影响。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 信托方式举牌受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