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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0.55%股权(1200万股股份)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2BJ100514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辽宁/大连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2-10-19 至 2012-11-1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辽宁省-大连市(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董永成 
成立时间 1991-04-04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220000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投资与资产管理 
组织机构代码 42242513-X 
经营规模 大型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等。 
职工人数 1178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8.04%
2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15.31%
3 大连华根机械有限公司 14.18%
4 大连海昌置地有限公司 13.64%
5 大连海创汇通投资有限公司 9.09%
6 沈阳万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09%
7 大连顺联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54%
8 包头浩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2.28%
9 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93%
10 大连恒业贸易有限公司 0.68%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2314.46  18049.44  13584.79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855259.58  515520.35  339739.23 
审计机构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1-12-31  32201.41  2198.75  1607.05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年报  597274.62  285871.49  311403.14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1-11-29 
评估基准日 2010-12-31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 855259.58  -  
负债总计(万元) 515520.35  -  
净 资 产(万元) 339739.23  428232.86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355.28073(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昊凯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其他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于2011年12月2日首次挂牌,截止挂牌期满未产生意向受让方,经转让方申请降价重新挂牌。
2、按公司章程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3、2011年4月28日,标的企业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转让方分得现金红利120万元,该笔红利已于2011年12月19日划入转让方账户,上述分红在股权交易时归转让方所有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东城区[110101]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岷 
注册资本(万元) 人民币 40000 
经济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贸易业 
组织机构代码 10000097-2 
经营规模 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 0.5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0.5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100017643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决议类型 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1713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本项目挂牌期满,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关于投资证券公司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当事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让方和北京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①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不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的; 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③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 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⑤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⑥未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 ⑦未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的,影响北京产权交易所向转让方划转全部交易价款的; ⑧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交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且不排除其它监管规定中尚存在对于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监管机关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终应以监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14万元  
交纳方式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 企业规模:1178 人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郭智宇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65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包括但 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 且不排除其它监管规定中尚存在对于证券公司股 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监管机关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 终应以监管机关审核意见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证券公 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证券公 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 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 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 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 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