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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华海石油运销有限公司5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辽宁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0-03-24 至 2010-12-3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企业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所属行业水上运输业
注册资本2696.000000 (万元)
注册时间1985-07-13
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甘露胡同5号
法人代表徐辉
股权构成
1
上海海运(集团)公司50%
2
中国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0%
经营范围国际船舶危险品运输;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原油、成品油船运输;对外租船揽货;货物的仓储;提供船舶技术咨询。
人员情况33人
账面总资产4678.514721 (万元)
账面净资产22817.521642 (万元)
评估总资产4766.711099 (万元)
评估总负债36456.903600 (万元)
评估净资产41223.614699 (万元)
评估基准日2009-10-31
律师事务所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
会计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评估师事务所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国务院国资委
批准文号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近期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年度审计报告:
2008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12338.223395万元727.080099万元536.851766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22934.473273万元8983.602428万元13950.869045万元
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07年度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14184.080000万元679.130000万元436.930000万元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27971.490000万元14557.480000万元13414.020000万元
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报表年报: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10-01-311083.282919万元36.816233万元27.612175万元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23246.204083万元7800.155746万元15446.048337万元
总负债18139.006921 (万元)
对受让方的要求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内地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以国内油品运输和国际危险品运输为主要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包括相对控股)企业法人;
2.为保证转让后标的企业能正常发展和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意向受让人注册资金需在30亿元以上,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须低于40%,连续三年盈利(须提供2006~2008年度审计报告),2009年9月30日或以后的净利润应大于挂牌价(以利润表为准),银行存款余额应大于挂牌价(以举牌前10个工作日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意向受让人须具备国内油品运输和国际危险品运输资格的单一企业法人,不得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举牌,也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举牌。
转让基本要求
1.意向受让人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帐户递交5000万元的保证金,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则挂牌期满采取网络竞价——权重报价的转让方式产生受让人,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人的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定金,并在其支付完股权转让余款后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全额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人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一次性支付至交易所指定帐户。
3.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特别提示,并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人举牌后资格已获确认并缴纳了保证金,即为对此的承诺。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经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1)意向受让人资格已获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确定最终受让人后,最终受让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或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因为非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人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转让、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如果由于非转让方的原因,造成产权转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无法全部、有效履行的;(5)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6)意向受让人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标的公司其他应付款中有关2991.902427万元的费用,在产权交割日后一年内如果不需支付,则应在完税后由原股东按比例享有;如需支付,则应按照原有途径支付。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标的公司股权后,保证标的公司职工和管理层队伍相对稳定,标的公司与现有职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6.自交易基准日起至产权交割日止,其间标的公司产生的经营性盈亏及风险由出让人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7.意向受让人须承诺,未经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合作者的同意,不得改变标的公司已向合作者做出的约定。
8.意向受让人须承诺,当标的公司因履行已签定的投资协议或合作协议,要求股东提供资金支持或贷款担保及其他相关业务支持时,受让人须及时提供相应资金支持或贷款担保。
重要事项揭示标的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生意宝
  • 联系人:王女士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7号国际金融中心D座
  • 邮编:100032
  • 电话:1352111178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10)66570926
  • 邮件:chan-quan@163.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