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通用哈电风能(沈阳)有限公司49%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73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辽宁/沈阳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挂牌日期: | 2013-09-29 至 2013-10-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通用哈电风能(沈阳)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浑南新区飞云路1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方安利 | |||||
成立时间 | 2005-08-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美元 9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84622-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生产陆上风力发电机机头、轮穀组件和塔底电气柜组件并提供相关服务。 | |||||
职工人数 | 12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GE Pacific Pte.Ltd | 51% | ||||
2 |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1697.4 | 4116.28 | 3077.0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73732.87 | 31978.93 | 41753.94 |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8-31 | 27571.9 | -910.94 | -1043.0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7473.86 | 36747.61 | 40726.2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9-10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73732.87 | 73819.3 | ||||
负债总计(万元) | 31978.93 | 31979.63 | ||||
净 资 产(万元) | 41753.94 | 41839.6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0501.4383(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黑龙江汇文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于交易所备案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黑龙江省[230000]哈尔滨市[230100]南岗区[230103]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二号楼 | |||||
法定代表人 | 邱希亮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0923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2704796-5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2705774-1 | |||||
批准单位名称 | 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0501.44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纳6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人民币的外币作为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③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以低于起始价格应价的。 3、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 3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交所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并不意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和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5、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须提供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内由银行出具的账户余额不低于挂牌价人民币20501.44万元(或等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存款证明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125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玉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52262987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具 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须提供在本项目 挂牌期间内由银行出具的账户余额不低于挂牌价人民币 20501.44万元(或等额人民币的外币)的存款证明 。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