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辽宁华腾华毅管业有限公司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生产设备、车辆及钢结构厂房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621-2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辽宁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8-26 至 2014-09-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生产设备、实验室设备、厨房设备等 | 所在地 | 辽宁省海城市东四方台西荒地村 |
规格型号 | 详见评估报告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台/套 | 数 量 | 275 |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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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码 | 辽CA1230 | 车 型 | 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 |
购置日期 | 2010-04-08 | 数 量 | 1 | |
登记日期 | 2010-04-13 | 使用年限 | ||
颜 色 | 白 | 行驶公里数(万) | 7.6985 | |
所在地 | 辽宁省海城市东四方台西荒地村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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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钢结构厂房 | ||
计量单位 | 平方米 | 所在地 | 辽宁省海城市东四方台西荒地村 | |
型 号 | 数 量 | 3132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98.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报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无息返还。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标的资产位于辽宁省海城市东四方台西荒地村。 2、本项目标的资产统一组织预展,预展时间为2014年8月25日-8月29日,联系电话:0412-3579917,联系人:杜长志 。本项目不另行安排预展时间。意向受让方一经报价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 3、意向受让方应在预展期间对转让方指认的标的资产进行验核确认,认真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瑕疵。最终成交后办理资产移交时,最终受让方如发现移交的标的资产与清单不符,标的资产的数量、质量以实际移交时现状为准,且该差异不影响成交的事实及成交价款的支付。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质量完好等一切瑕疵担保责任,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请各位意向受让方谨慎参与报价。 4、标的资产中特种设备如锅炉、起重机械等需办理使用证的资产,转让方目前都已经办理停止使用手续,且未进行年检,转让方仅负责提供现有的相关资料。 5、转让方使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受让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并清运完毕,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受让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费用,或者受让方另行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相关的租赁协议,转让方不承担任何风险。 6、标的资产中的钢结构厂房一栋,面积为3132平方米,因转让方办公用地为租赁土地,因此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7、本次转让的设备及钢结构厂房已抵押给转让方上级公司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已出具批复同意转让方转让上述资产。 8、本项目受让方收费标准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具体标准为: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收取5%服务费;成交金额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取3%服务费;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2%服务费。 9、标的资产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辽宁华腾华毅管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 |||||
交 易 条 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时支付50万元拆运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车辆过户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将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因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中包含车辆一辆,要求受让方须具有购车资格,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若因受让方自身无购车资格而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且不得以无购车资格为理由退回标的资产和影响交易价款的支付。车辆过户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3、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款项后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实物资产交接手续,并签署《实物资产交接拆运协议》及《安全环保、保卫协议书》。受让方应在签署上述文件后30 日内将标的实物资产清运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剩余未清运标的实物资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签署上述文件之日起,标的资产即移交给受让方,同时标的资产的任何损益及相关风险转移至受让方,标的资产的维护保管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拆运之前,应对其相关尺寸、重量、结构形式等技术参数进行了解。对大型、难拆、难运设备根据现场情况、工期要求、安全防护、人员状况、道路通行情况等编制拆除、运输方案,并报转让方备查。 5、受让方在拆除标的资产过程中,不得对周边非标的资产设施(如房屋、非标的资产设备基础等)造成损坏。如不破坏周边设施不能将标的资产拆运的,应将其明确写入拆运方案,并在拆运实施前与转让方沟通。对转让方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赔偿。 6、受让方在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拆运工作时,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安排,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其他现场作业人员工作;不得对属于转让方的地面、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受让方须自行解决标的实物资产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消纳等工作,应将现场垃圾清运干净,并将地面、设备基础恢复到拆运初始平整度,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拆除、分类、搬运、运输及垃圾清理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受让方若想继续使用标的资产中特种设备如锅炉、起重机械等需办理使用证的资产,须自行办理使用证或年检手续,并承担一切风险及所有费用。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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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辽宁华腾华毅管业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李薇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66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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