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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拥有的抵债资产(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金竹园别墅小区(别墅D2)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BJ1000038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辽宁/鞍山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4-01-29 至 2014-02-28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坐落位置 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琼山段)金竹园别墅小区(别墅D2) 
房产证号 琼房证字第000720号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365.35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20 





交纳金额 2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14-02-28 17:00 在项目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网络竞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的其他情况;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受让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或相关要约的。 
处置方法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转让标的为转让方的抵债资产,该抵债资产仅凭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产权,转让方未办理和取得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标的资产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瑕疵:(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该抵债资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显示,该资产登记在琼山穗琼联合民政开发公司(与该抵债资产相关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执字第174-1号和(2009)海中法执字第174-1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该公司后更名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转让方就该抵债资产仅有海南天安达贸易开发公司与海南润丰物资实业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复印件),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外,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抵债资产已经合法地由琼山穗琼联民政开发公司(如上所述,更名后名称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转到海南润丰物资实业开发公司名下,因此,在确定海南天安达贸易开发公司与海南润丰物资实业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的有效性方面存在瑕疵。(2)鉴于转让方仅凭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取得该抵债资产产权,但执行庭的执行裁定能否为当事人设立物权目前存在法律方面的争议。本项目标的其他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 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涉及的该抵债资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显示,该资产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琼山段)金竹园的别墅小区(别墅D2幢),1993年建成,混合四层,建筑面积365.35平方米,基底面积94.14平方米;与该抵债资产相关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执字第174-1号和(2009)海中法执字第174-10号《执行裁定书》显示,该抵债资产的证号为:琼山房证字第000720号。该项目公告的“房屋建筑物”信息来源于上述相关材料,具体详见评估报告所附的《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 3、针对本项目转让的标的资产,转让方现仅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辽法执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海南天安达贸易开发公司与海南润丰物资实业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复印件)、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海中法执字第174-1号和(2009)海中法执字第174-10号《执行裁定书》,鉴于转让标的存在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相关瑕疵,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交易费等全部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和自愿带转让方承担(包括转让方应缴的税费),转让方不再承担本项目交易涉及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对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各种欠费事宜,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情况和协调处理,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交易风险和责任。 4、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的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和交付,即转让方自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三个月后将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绝接受、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当事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当事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标的转让的风险和瑕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就本交易项目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详见附件)。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其他 鞍钢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批准单位名称 鞍钢集团公司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20万元。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须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 5、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十日内与受让方办理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其后,受让方自行负责办理转让标的使用者变更登记手续等一切事宜,转让方概不负责。 6、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同时,须按照受让转让标的交易价款4%的标准向北交所一次性缴纳交易服务费。 7、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且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经转让方单方面申请后,无条件同意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同意将上述内容写入《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中。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按照本项目公告的要求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详见公告附件《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未提供上述《承诺函》的,北交所将不予受理其受让申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康成明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412-673433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2、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