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Z314SH10G0025-4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辽宁/大连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5-06-10 至 2015-07-0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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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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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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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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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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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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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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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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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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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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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1、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长江广场贷款本金合计52190万元,利息合计61795万元,其中:大连市农行贷款本金49190万元(2800万元为抵押贷款,其余46390万元为信用贷款),利息53648万元;农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贷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8147万元,贷款全部为抵押贷款。 2、大连农行的抵押物为长江广场裙楼一层部分,面积3007平方米,已在大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农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的抵押物为长江广场公寓楼7、8、9整层,及10层的21、22号房间(除10层22号房间外,其余已被沈阳市中院查封),抵押面积4174平方米。 3、其他未尽事宜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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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与转让产权有关的内容: 1、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本次转让债权对应的抵押物为农行大连市分行的3007平方米和农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4147平方米资产外,其余有效资产已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或被法院查封。 2、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前,不转移标的所有权;债权转移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物变更手续,转让方可给予必要协助。 3、意向受让方提交举牌资料时,须确认并承诺对该项目的现状及风险充分的了解,并已据此对该项目价值进行了充分评估,不会因标的瑕疵(包括潜在瑕疵)的存在追究转让方和交易所的任何责任。 4、重要信息披露(披露内容不限于以下瑕疵,具体情况需投资者自行调查了解):一是抵押物目前被多家法院查封,处置抵押物可能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明确提示债权转让后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抵押物变更登记问题,大连分行给予必要协助;二是农行大连市分行贷款抵押物属在建工程,尚未办理产权证。三是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多宗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相关纠纷由受让人自行与债务人协商解决。四是农行大连市分行的抵押物为长江广场一层裙房部分,面积3007平方米。农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抵押物为长江广场公寓楼7、8、9层及10层21、22号房间,现除10层22号房间被第三人备案登记,其余已被农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查封。另根据沈阳中法《民事判决书》([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226号)中,“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3000万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判决内容,受让方应该充分了解。目前,抵押物大部分处于租赁状态,需受让方自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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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3110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受让方需在成交后3日内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按成交价50%支付首期款,1个月内支付2亿元,余款在2个月内付清,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挂牌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若挂牌结束未征集到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挂牌期满(含延长期)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方与受让方以不低于挂牌价协议转让,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挂牌期满(含延长期)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即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即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部返还。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产权交易机构扣收其全部保证金。 若受让方未按要求签约,转让方有权要求产权交易机构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该项标的。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要求产权交易机构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面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标的,受让方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若受让方未按要求签约或付款,除前述约定外,还需按成交价款的20%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3.除转让方委托费用由转让方自己承担外,其余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款项后再给予办理产权过户及权证移交。产权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5.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前,转让方不转移标的所有权,且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房产解封和产权变更手续等事项。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应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对标的资产所涉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和赔偿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 7.标的资产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至标的资产按照《产权交易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交付并转移给受让人之日止发生变化的,受让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资产的变化而请求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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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该项目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员 以及与参与委托资产转让的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等。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0.2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0.22%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7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78%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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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章艳琴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7、1861161951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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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 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 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 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该项目资产处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员 以及与参与委托资产转让的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 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 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