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鞍钢机械实业工业公司整体产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625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辽宁/鞍山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1-11-01 至 2011-12-0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鞍钢机械实业工业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 | |||||
法定代表人 | 于照宇 | |||||
成立时间 | 1993-09-0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普通机械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4142315-1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主营:机械加工;金属结构件制作;机车及车辆、机床、机电设备修理等。兼营:仓储(不含危险品);洗衣、织补服务。 | |||||
职工人数 | 1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鞍钢机械实业总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657.84 | 868.12 | -210.27 | ||||
审计机构 | 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6-30 | 0 | -6.4 | -6.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905.9 | 1307.79 | -401.89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7-04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657.85 | 661.51 | ||||
负债总计(万元) | 868.12 | 859.07 | ||||
净 资 产(万元) | -210.27 | -197.5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97.5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辽宁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无厂房,现借用鞍钢机械实业总公司502、504房间为办公场地,标的企业转让后,上述借用办公场地使用事宜,受让方成功受让后需与鞍钢机械实业总公司另行协商。 2、标的企业为承债式整体转让,本次转让所提供的各项资料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公告期间,自行到标的企业现场进行尽职调查,对不明事项进行了解,并以自行确认为准,鞍钢资产经营中心、转让方、标的企业将在现场提供配合并给予解释。 3、标的企业工商登记经济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意向受让方受让后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改制,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和承担办理上述企业改制事项中存在的或有风险。 4、其他详情请查看基准日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资料。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鞍钢机械实业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辽宁省[210000]鞍山市[210300]立山区[210304]鞍山市立山区通山街环山路153号 | |||||
法定代表人 | 翟铁男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2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普通机械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4141699-8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241420014 | |||||
批准单位名称 |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其它类型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总价20%的保证金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⑤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未履行相关书面承诺的。 3、意向受让方应于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详见附件)。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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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鞍钢机械实业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联系人:刘勤波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412-673433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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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