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8.79%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46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辽宁/锦州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1-08-05 至 2011-08-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辽宁省-锦州市(锦州市太和区东太平里绿景湾10-46号) | |||||
法定代表人 | 汪敏 | |||||
成立时间 | 2000-09-29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68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494091-1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 | |||||
职工人数 | 4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 | 51.19% | ||||
2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28.79% | ||||
3 |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0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78.72 | -671.74 | -672.2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7709.55 | 25881.7 | 1827.85 | ||||
审计机构 | 锦州胜邦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3-31 | 0 | -253.8 | -253.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7954.62 | 26380.57 | 1574.0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6-17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1-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1913.63 | 24066.5 | ||||
负债总计(万元) | 18568.2 | 18568.2 | ||||
净 资 产(万元) | 3345.43 | 5498.3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82.9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评估中,标的公司“京EM3621”号桑塔纳轿车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华纺房地产开发公司,该车属于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锦州华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支付车辆款,该车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辽G83152”号面包车于2008年9月2日抵给了锦州市建筑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用以抵偿所欠监理公司的监理费。 3、标的公司的涉诉情况请参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4、本项目中有关车辆的过户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如受让方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丽君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610299-4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8.79%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8.79%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00000000-0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582.9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方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474.89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时,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74.89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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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金羊泰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潘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815136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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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