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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9.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2SH1006374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辽宁/鞍山   所属行业:   矿业
  挂牌日期:   2012-09-25 至 2012-10-18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地址)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千山东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臣
  成立时间 2006-08-02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79156150-8
  经营范围
承担冶金行业(矿山)甲级工程设计;承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工程设计;技术服务科技开发;矿山技术咨询服务;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机建材、钢材、矿产品销售。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职工人数 218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中国冶金矿业鞍山冶金院工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0.5%
  2
  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   39.5%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076.400000万元   6.282800万元   1.687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73.610000万元   1014.870000万元   1058.750000万元
  审计机构   辽宁永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864.300000万元   52.360000万元   35.16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245.810000万元   397.390000万元   848.420000万元
  审计机构   辽宁永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2-05-31   513.030000万元   106.530000万元   86.04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2622.420000万元   1477.640000万元   1144.78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2-04-03
  评估基准日 2011-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辽宁永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1176.920000万元    
  长期投资
359.000000万元    
  固定资产
301.630000万元    
  无形资产
184.970000万元     
  其它资产
51.090000万元    
  资产总计
2073.610000万元    
  流动负债
1014.870000万元    
  长期负债
0.000000万元     
  负债总计
1014.870000万元    
  净资产
1058.740000万元   1123.00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443.585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信息 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443.59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人已有效办理举牌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因为非出让人的原因,意向受让人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4)签订交易合同后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
(5)出让、受让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如果由于非出让人和标的公司的原因,造成产权转让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无法完成,无法全部、有效履行的。
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4.为保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受让股权后三年内不对外转让股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从事金属矿产资源科研或设计类企业法人,公司主营矿产资源研发、设计和技术咨询等,具有乙级以上(含)设计资质,已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0万元,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由银行在挂牌期间开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须书面承诺近三年企业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意向方应拥有矿产资源设计领域技术团队,工程及设计团队高级人才占不低于30%。(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33.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院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39.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9.5%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
  • 企业规模:218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朱爱省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72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从事金属矿 产资源科研或设计类企业法人,公司主营矿产资源研发、 设计和技术咨询等,具有乙级以上(含)设计资质,已通 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营业执 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公司注 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0万元,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公 司净资产不低于10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由银行在挂牌期间开具的、不低 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须书面承诺近三年 企业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意向方应拥有矿产资源设计领域技术团队,工程及设计 团队高级人才占不低于30%。(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