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94-06-02 |
经济类型 |
其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内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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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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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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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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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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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1-10 |
评估基准日 |
2013-01-10 |
内部审议情况 |
批复;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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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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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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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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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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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债权情况大连市分行: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长江广场的贷款本金49190万元,累计利息40510万元;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截止到2012年12月26日长江广场的贷款本金3000万元,累计利息6732万元。二、抵押物情况大连市分行:长江广场裙楼1层部分,面积共计3007平方米,已在大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辽宁省分行营业部:长江广场公寓楼7、8、9整层及10层的21、22号房间,建筑面积4174平方米,为在建工程抵押,已在大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1、该债权的挂牌底价为42000万元,其中大连分行35742万元、辽宁省分行营业部6258万元。
2、大连市分行抵押物为长江广场裙楼1层部分,面积共计3007平方米,抵押贷款的本金2800万元,利息2382万元,合计债权为5128万元。已在大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
3、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抵押物为长江广场公寓楼7、8、9整层及10层的21、22号房间,建筑面积4174平方米,为在建工程抵押,产权证明未办理完毕,已在大连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与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签订《抵押担保协议》,约定长江广场公寓楼(在建工程)7、8、9整层及10层的7、8号房间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因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借贷双方又于2000年3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继续由原抵押物为剩余贷款提供担保,且《借款展期协议》上盖有“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抵押登记”印章,抵押登记时间为2000年4月10日。根据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2000年长江广场开业后对公寓楼进行重新编号,抵押给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的原10层7、8号房间号变更为21、22号。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在对抵押物查封时发现10层22号房间于2000年6月备案登记给第三人赵亮。
4、辽宁省分行营业部抵押物已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拍卖流拍。
5、辽宁省分行营业部2004年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偿还3000万元借款,原告有权以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民生街“长江广场”公寓7层、8层、9层及10层的第21号、22号,面积4174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其价款超过3000万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清偿。
6、辽宁省分行营业部的抵押物与房产使用方存在物业费、采暖费等争议。
7、在我行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前,不转移标的所有权;债权转移后,受让方自行办理抵押物变更手续、自行解决抵押物变更登记问题,大连分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可给予必要协助。
8、该项目的其他未尽事宜请意向买受人自行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举牌资料时,须确
认并承诺对该项目的现状及风险充分的了解,并已据此对该项目价值进行了充分评估,不会因标的瑕疵(包括潜在瑕疵)的存在追究出让人和交易所的任何责任。
9、大连长江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民生街的日航酒店现存资产89898㎡,除抵押给我行的3007平方米资产外,其余有效资产已被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或被法院查封。
10、其他未尽事宜请意向买受人自行了解。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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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42000.000000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延长挂牌7个工作日后,未出现其他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价,并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的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30%,受让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合同生效后1年内付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5.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与资产处置工作有关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法律特殊禁止购买的企业及人员不得参与该债权的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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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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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注册地(住所) |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0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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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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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营业部 |
注册地(住所) |
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4.9%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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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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