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大连市中山区长青街29号4单元19层5号房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7BJ1000894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辽宁/大连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7-05-23 至 2017-06-19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中山区常青街29号4单元19层5号 | ||
房产证号 | (中国有)2009201825号 | 目前用途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01.38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其他 无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在挂牌截止日17时前将交易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汇入北交所指定账户。(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②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并交纳服务费;③同意本次标的房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④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符合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如因房产相关政策原因或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1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并同意转让方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⑤同意在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⑥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⑦同意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产交付之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受让方须向北交所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 |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20.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以低于起始价格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4)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能按合同履约的。 | |||||
处置方法 | (1)受让方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在受让方被确定后,向北交所提交书面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转让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2、该房屋房产证证载权利人为海洋化工研究院,因企业改制,海洋化工研究院于2012年更名为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该等事项不影响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该房屋按照现状进行处置。 3、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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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海洋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韦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8267768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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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 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