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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100%国有产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辽宁/沈阳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09-09-30 至 2009-11-0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产权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名称
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100%国有产权
挂牌价格
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光
所属行业
建筑
注册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昆明北街24号
注册资本
2166
组织机构代码
24377538-8
 
 
产权所有制
国资
刊登报刊
辽宁日报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其他股东
是否放弃
行使优先
购买权
是否含有国有
划拨土地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挂牌时间
2009年9月30日至2009年11月3日
评估基准日
2009.1.31
评估核准
(备案)单位
沈阳市国资委
核准(备案)日期
2009.7.30
标的企业评估值
资产总额
398.37
负债总额
480.28
所有者权益
-81.9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24
上年利润额
-26.7
上年净利润
 
职工总数
4
安置职工人数
4
职工安置费
 

 
二、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企业
(单位)名称
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
持有产(股)
权比例
100%
本次转让产
(股)比例
100%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监管机构(部门)
市级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
国资委
批准单位名称
沈阳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复文件
关于对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改制方案的初审意见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终止挂牌
 
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100%国有产权出售公告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05〕8号)文件规定和国资委对金圣集团企业改革重组方案意见,我集团拟对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的100%国有产权(以下称:转让标的)全部出售,有关转让方案如下:

一、转让标的物

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100%国有产权。

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金2166万元,企业性质为国有,拥有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建筑施工二级资质,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号。

二、评估情况

深圳金开中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月31日,评估结果如下:公司资产总额398.37万元,负债总额480.28万元,净资产为-81.90万元(详见深金评报字[2009]第023号评估报告)。上述评估结果已报请市国资委核准。{详见《关于对沈阳金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股权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沈国资发[2009]16号)}

三、转让底价

本次产权出售的挂牌底价确定为10万元。

四、转让方式

沈阳金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100%国有产权全部挂牌出售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转让后由受让方承接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含评估报告中披露的或有负债,以及与未纳入评估范围的工程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

六、对受让方的要求

1) 受让方应为建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或组织,并有良好的信誉及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

2)与标的公司已形成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如参与摘牌,必须在摘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清偿所欠全部债务后方具备购买资格,否则出让方有权取消其购买资格。

3)若联合受让,应在摘牌前签署联合受让协议书。

4)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摘牌条件后,须向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存入挂牌底价30%的摘牌保证金。

5)若因受让方的原因未能成交,则受让方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若因政府决定或政策原因未能成交,则以保证金数额为限予以返还。

6)受让方一经摘牌表明已同意上述第五条款“债权债务的处理”要求的所有事项,并保证按其执行。

7)受让方必须在交割前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转让价款,如因受让方原因不能按时交割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8)受让方在摘牌前应详细阅读本公告和相关资料,了解资产评估报告相关披露信息,一经摘牌,表明受让方已全部知悉并承诺在实际受让后无条件承担标的物的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七、转让相关事项说明

1)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中登记的注册资本金为2,166万元,实收资本及《国有产权登记证》中登记的国有资本为287.7万元。该公司尚存在资质降级的可能性。

2)尚有法院已判决诉讼案件及正在判决案件82起。诉讼该公司应支付劳务费、人工费及材料费等共782万元。此项或有负债未计入此次《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3)欠缴税款205万元(未包括2007年1月1日至评估基准日的滞纳金和罚款)。该公司由于无能力缴纳此笔款项,税务部门认定该公司欠税并于2008年7月查封了账户至今。

4)借款担保连带清偿责任90万元。1999年该公司为沈阳戎港食品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签订担保合同,2002年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为第三被告,承担9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并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预计应偿还本金及愈期利息。此款目前尚未偿付。此项债务未计入此次《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5)现有各分支机构是否还有其他或有连带经济责任案件,目前无法确定。该公司目前有五个分支机构,但未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各分支机构因债务纠纷已涉及多起法律诉讼。

6)评估报告截止日至摘牌、交割期间,该公司所发生的费用由摘牌人承担。

沈阳金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9927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辽宁新海工程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李明财、李长秀
  • 地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新港澳国际大厦(北站路51号)
  • 邮编:110013
  • 电话:024-2256610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24-22566107
  • 邮件:sprtc@sina.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